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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俊诚贸易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梅州市俊诚贸易有限公司蕉岭分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
时间:2023-06-30 15:29:49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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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俊诚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7977599373

法定代表人:赖俊东

地址: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梅塘东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5月9日,梅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监督科对你公司位于蕉岭县蕉城镇叟乐村福星大厦首层的分公司(梅州市俊诚贸易有限公司蕉岭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进行双随机抽查,抽查中发现存在问题。为此,我局执法人员于5月10日到现场复查,发现你分公司汽车喷漆工艺UV光解+活性炭处理一体机内的活性炭及滤棉表面布满漆渣且自安装后一直未进行更换,致使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造成废气处理装置周边空气中散发出明显的油漆气味。

以上事实,有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蕉岭分局2023年5月10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为证。

你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2023年6月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梅环蕉罚告字〔2023〕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

§3.32裁量标准,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千元(¥1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