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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创继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案
时间:2021-12-31 09:18:25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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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环蕉罚字〔202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省创继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MA52HGE38R

        法定代表人:陈继畅

        经营地址:梅州市蕉华管理区老场办事处梅州煜华实业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蕉岭分局于2021年12月13日对广东省创继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加工化妆品粉扑生产过程期间,将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塑料胶袋袋装堆放至无硬底化及遮雨棚设施(无防雨、防渗漏设施)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

        以上事实,有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蕉岭分局2021年12月13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及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的规定。

        2021年12月2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梅环蕉罚告字〔2021〕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