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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永旺实业有限公司废水超标排放案
时间:2021-02-02 08:57:49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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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环罚字〔202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梅州市永旺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候晓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7071915419F

       经营地址:蕉岭县广福镇乐干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2月10日,蕉岭县环境保护监测站技术人员到你公司废水设施总排放口进行了监督性取样监测。12月21日(蕉)环境监测(水)字(2020)第025号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废水设施总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标准规定的要求,超标倍数分别为0.04和1.3倍。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23日对你公司废水超标排放行为进行了调查。

       以上事实,有2020年12月21日蕉岭县环境保护监测站监督性监测报告(蕉)环境监测(水)字(2020)第025号、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蕉岭分局2020年12月23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1年1月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蕉环罚告字〔2021〕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也可申请听证。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万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蕉岭县支行

       缴款方式:现金缴款

       收款单位:待报解预算收入

       账号:44072775115624103500901050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蕉岭分局(代章)

2021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