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环罚字〔202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岭县富钾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明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73041645574
经营地址:蕉岭县广福镇豪岭村蕉岭工业集聚区(北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蕉岭县富钾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钾长石深加工项目未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导致二级料池渗漏废水外排,不能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应对。
以上事实,有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蕉岭分局2020年12月15日《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及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的规定。
2021年1月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蕉环罚告字〔202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蕉岭县支行
缴款方式:现金缴款
收款单位:待报解预算收入
帐号:44072775115624103500901050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蕉岭分局(代章)
2021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