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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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岭县双福建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展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案(蕉环罚字〔2019〕7号)
时间:2019-07-10 18:45:09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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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环罚字〔2019〕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岭县双福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振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7896682111C

经营地址:蕉岭县新铺镇徐溪大河背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下属分公司徐溪造纸厂未按规定开展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造成当班工人紧急避险采用弯管将物化塔的废水未经处理设施引到废水总排放口排放到柚树河,污染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2019年4月18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的规定。

2019年5月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蕉环罚告字〔2019〕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的规,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蕉岭县支行

缴款方式:现金缴款

收款单位:待报解预算收入

帐号:44072775115624103500901050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蕉岭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7月1日

抄送:市生态环境局、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