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府公〔202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新铺镇镇郊村镇三、镇四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部分集体土地合计0.6663公顷。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地信息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用途:用于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地土地位置:新铺镇镇郊村(四至范围详见蕉岭县2020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收地类及面积:新铺镇镇郊村镇三、镇四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6663公顷(耕地0.6663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梅市府〔2021〕4号)执行;(二)按实际征地面积10%的比例安排留用地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折算成货币补偿,具体将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办理;(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关于印发蕉岭县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蕉府办〔2022〕4号)执行。
五、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农民农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征地补偿费用在公告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足额支付到位。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9)〔2023〕1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本公告公示期限自2023年3月1日起至2023年3月14日止(共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1.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蕉岭县2020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9)〔2023〕1号)
2. 蕉岭县2020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蕉岭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日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蕉岭县2020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pdf
2、蕉岭县2020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