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蕉城镇金星村红卫一、红卫二、吉园一、吉园二、田心一、田心二、下坪、新塘一、新塘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及陂角村艾坝、下元、坝子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8.2667公顷,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地信息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用途:用于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地土地位置:蕉城镇金星村、陂角村(四至范围详见蕉岭县2021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收地类及面积:蕉城镇金星村红卫一、红卫二、吉园一、吉园二、田心一、田心二、下坪、新塘一、新塘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及陂角村艾坝、下元、坝子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8.2667公顷(农用地8.2426公顷、建设用地0.0241公顷)。
四、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蕉府公〔2021〕14号)公告的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执行。
五、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农民农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征地补偿费用在公告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足额支付到位。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9)〔2022〕11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本公告公示期限自2022年9月16日起至2022年9月29日止(共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1.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蕉岭县2021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9)〔2022〕11号)
2. 蕉岭县2021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蕉岭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6日
附件:1. 蕉岭县2021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粤府土审(09)〔2022〕11号).pdf
2. 蕉岭县2021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