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府公〔2021〕17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需将蕉岭县蕉城镇金星村吉园一、吉园二、田心一、田心二、下坪经济合作社属下的2.1782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蕉岭县蕉城镇金星村吉园一、吉园二、田心一、田心二、下坪经济合作社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9)〔2021〕30号)以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蕉岭县蕉城镇金星村吉元片“三旧”改造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蕉城镇金星村(四至范围详见附件1)。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金星村吉园一、吉园二、田心一、田心二、下坪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1782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该集体土地经蕉城镇金星村吉园一、吉园二、田心一、田心二、下坪经济合作社依法表决同意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四、补偿安置方式:蕉岭县蕉城镇金星村吉元片“三旧”改造项目已经蕉岭县人民政府批准,补偿安置方案已经蕉城镇金星村吉园一、吉园二、田心一、田心二、下坪经济合作社表决同意。按照蕉城镇金星村吉园一、吉园二、田心一、田心二、下坪经济合作社的申请,将蕉岭县蕉城镇金星村吉元片“三旧”改造项目涉及的2.1782公顷的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并拟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五、申请被征收的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粤府土审(09)〔2021〕30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六、本公告公示期限自2021年9月17日起至2021年10月1日止(共15天)。
特此公告
附件:
1.被征收土地用地界址红线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蕉岭县蕉城镇金星村吉园一、吉园二、田心一、田心二、下坪经济合作社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复
蕉岭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6日
附件: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蕉岭县蕉城镇金星村吉园一、吉园二、田心一、田心二、下坪经济合作社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0)〔2021〕30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