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岭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蕉府公〔2018〕1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蕉岭县2017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1)〔2018〕44号),同意文福镇白湖村白一、白二、白三、白四、白五、白六、白七、白八、白九、白十、新迁经济合作社,三圳镇九岭村三板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6.759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地信息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土地位置:文福镇白湖村、三圳镇九岭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二、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参照《关于蕉岭县征收土地补偿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蕉府〔2017〕11号)的规定执行。如有不同意见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蕉岭县国土资源局书面提出。
三、根据《广东省实施 lt;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gt;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征地工作人员通知实地丈量时间起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文福镇、三圳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不列入补偿范围。
四、征地工作由文福镇、三圳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根据《广东省实施 lt;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gt;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征地公告发布后,凡在征地范围内抢建、抢种、抢装修的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并不列入补偿范围。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征地过程中,阻挠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公告期限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5月3日止(共15天)。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征地批复文件(粤府土审(01)字〔2018〕44号)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被征地单位及个人必须从大局出发,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蕉岭县2017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1)〔2018〕44号)
2. 蕉岭县2017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一)
3. 蕉岭县2017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二)
4.《关于蕉岭县征收土地补偿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蕉府〔2017〕11号)
蕉岭县2017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批复(粤府土审(01)〔2018〕44号)附件.pdf
蕉府【2017】11号 关于蕉岭县征收土地补偿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蕉岭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