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府公〔2025〕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了蕉岭县2024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蕉城镇湖谷村上江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下江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红心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红旗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蔗园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新屋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段子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立新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下湖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大坪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新政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泉水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蕉城镇东山村树园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树园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树园三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墩上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高岭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高岭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高岭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上圳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大下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福镇乐干村湖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湖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湖三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湖四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湖五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福镇豪岭村七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1、拟征收蕉岭县蕉城镇湖谷村上江、下江、大坪、新屋、段子、泉水、立新、红心、红旗、蔗园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5613公顷(8.4195亩)。其中,农用地0.5613公顷(8.4195亩),含园地0.4406公顷(6.6090亩)、草地0.0433公顷(0.6495亩)、其他农用地0.0774公顷(1.1610亩)。
2、拟征收蕉岭县蕉城镇东山村墩上、树园一、树园三、树园二股份经济合作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9670公顷(14.5050亩)。其中,农用地0.9670公顷(14.5050亩),含耕地0.1242公顷(1.8630亩)、园地0.6876公顷(10.3140亩)、草地0.0614公顷(0.9210亩)、其他农用地0.0938公顷(1.4070亩)。
3、拟征收蕉岭县蕉城镇湖谷村下湖、新屋、段子、立新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3808公顷(5.7120亩)。其中,建设用地0.3692公顷(5.5380亩);未利用地0.0116公顷(0.1740亩)。
4、拟征收蕉岭县蕉城镇湖谷村下湖、大坪、新政、泉水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5585公顷(8.3775亩)。其中,农用地0.4568公顷(6.8520亩),含园地0.3602公顷(5.4030亩)、草地0.0958公顷(1.4370亩)、其他农用地0.0008公顷(0.0120亩);建设用地0.0051公顷(0.0765亩);未利用地0.0966公顷(1.4490亩)。
5、拟征收蕉岭县蕉城镇东山村墩上、树园一股份经济合作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187公顷(0.2805亩)。其中,建设用地0.0187公顷(0.2805亩)。
6、拟征收蕉岭县蕉城镇东山村高岭一、高岭二、高岭三、树园一、树园二、树园三、上圳经济合作社所有土地4.5017公顷(67.5255亩)。其中,农用地4.5017公顷(67.5255亩),含耕地0.0375公顷(0.5625亩)、园地3.4254公顷(51.3810亩)、林地0.4667公顷(7.0005亩)、草地0.4064公顷(6.0960亩)、其他农用地0.1657公顷(2.4855亩)。
7、拟征收蕉岭县蕉城镇东山村大下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366公顷(0.5490亩)。其中,农用地0.0366公顷(0.5490亩),含耕地0.0255公顷(0.3825亩)、园地0.0059公顷(0.0885亩)、其他农用地0.0052公顷(0.0780亩)。
8、拟征收蕉岭县广福镇乐干村湖一、湖三、湖二、湖五、湖四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328公顷(0.4920亩)。其中,农用地0.0328公顷(0.4920亩),含耕地0.0211公顷(0.3165亩)、林地0.0067公顷(0.1005亩)、其他农用地0.0050公顷(0.0750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梅市府〔2024〕1号)的规定,农用地(除林地)、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31.50-35.10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47.25-52.65万元/公顷;林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9.45-10.53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4.1750-15.79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2.60-14.04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8.90-21.06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房屋类按《蕉岭县2024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执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暂按《关于印发蕉岭县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蕉府办〔2022〕4号)的规定执行,承诺待蕉岭县人民政府公布新的补偿标准后落实差额补偿。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以及留用地安置暂按《关于印发蕉岭县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蕉府办〔2022〕4号)相关要求,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计算,按照2.9333-10.6001万元/亩,折算货币补偿安排留用地,承诺待蕉岭县人民政府公布新的补偿标准后落实差额补偿。
(三)社会保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每亩平均征收农用地综合区片地价的20%的比例计提标准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93.9792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分配方式为分配到承包户。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5年8月15日至2025年9月14日(不少于30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5年8月15日至2025年9月14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蕉城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753-7873789)或广福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753-754028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5年8月15日至2025年9月14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蕉岭县蕉城镇恒塔大道44号(联系电话:0753-7188863)。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县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1.蕉岭县2024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公告附图(一)
2.蕉岭县2024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附图(二)
3.关于蕉岭县2024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4.蕉岭县2024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蕉岭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5日
附件1.蕉岭县2024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附图(一).pdf
附件2.蕉岭县2024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附图(二).pdf
附件3.关于蕉岭县2024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pdf
附件4.蕉岭县2024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