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府公〔202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成果,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蕉城镇湖谷村、广福镇大坝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土地现状:
蕉岭县蕉城镇湖谷村红旗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蕉岭县蕉城镇湖谷村下江股份经济合作农民集体、蕉岭县蕉城镇湖谷村大坪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蕉岭县蕉城镇湖谷村上江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蕉岭县蕉城镇湖谷村江子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蕉岭县蕉城镇湖谷村泉水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蕉岭县蕉城镇湖谷村清泉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蕉岭县蕉城镇湖谷村蔗园股份经济合作农民集体、蕉岭县广福镇大坝村三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属下集体土地共7.6905公顷,其中农用地7.6524公顷(耕地3.4026公顷,园地3.4339公顷,林地0.3845公顷,草地0.0002公顷,其他农用地0.4312公顷),建设用地0.0314公顷,未利用地0.0067公顷;村民住宅共3座。
三、征收目的:城镇建设用地。
四、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一)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梅市府〔2024〕1号)执行;(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关于印发蕉岭县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蕉府办〔2022〕4号)执行;(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按《蕉岭县2024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社会保障:按照《关于蕉岭县2024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执行。
六、本公告公示期限自2025年2月11日起至2025年3月13日止(共30日)。请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蕉城镇人民政府、广福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如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公示期限内向蕉岭县自然资源局(地址:蕉岭县蕉城镇恒塔大道44号,联系电话:0753-7188863)书面提交。
特此公告
附件:
1.蕉岭县2024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一)
2.蕉岭县2024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二)
3.蕉岭县2024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4.关于蕉岭县2024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蕉岭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1日
附件:
1.蕉岭县2024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一).pdf
2.蕉岭县2024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