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府公〔2024〕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成果,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新铺镇北方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土地现状:蕉岭县新铺镇北方村赖屋、黄屋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属下集体土地共0.4201公顷,其中农用地0.4201公顷(耕地0.3055公顷,园地0.1141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5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村民住宅共0座;
蕉岭县新铺镇北方村叶屋、叶梅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属下集体土地共1.0536公顷,其中农用地1.0536公顷(耕地0.7027公顷,草地0.3478公顷,其他农用地0.0031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村民住宅共0座;
蕉岭县新铺镇北方村新店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属下集体土地共0.6804公顷,其中农用地0.6804公顷(耕地0.4442公顷,园地0.2351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1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村民住宅共0座。
三、征收目的:城镇建设用地。
四、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一)征地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梅市府〔2024〕1号)执行;(二)按实际征地面积10%的比例安排留用地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折算成货币补偿,具体将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办理;(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关于印发蕉岭县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蕉府办〔2022〕4号)执行。
五、征地补偿安置及支付对象: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按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六、社会保障:按照《关于蕉岭县2023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执行。
七、本公告公示期限自2024年10月29日起至2024年11月28日止(共30日)。请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新铺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如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公示期限内向蕉岭县自然资源局(地址:蕉岭县蕉城镇恒塔大道44号,联系电话:0753-7188863)书面提交。
特此公告
附件:1.蕉岭县2023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2. 关于蕉岭县2023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蕉岭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9日
附件:1. 蕉岭县2023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pdf
2.关于蕉岭县2023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