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府公〔2024〕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成果,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土地范围:蕉岭县广福镇大坝村、豪岭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土地现状:
广福镇大坝村上赤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属下集体土地共6.3915亩,其中农用地5.3610亩(耕地1.6860亩、林地3.6750亩)、建设用地1.0305亩;村民住宅共0座;
广福镇大坝村中赤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属下集体土地共0.9465亩,其中未利用地0.9465亩;村民住宅共0座;
广福镇豪岭村绿河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属下集体土地共1.5765亩,其中未利用地1.5765亩;村民住宅共1座;
广福镇豪岭村七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属下集体土地共7.1610亩,其中农用地2.4945亩(林地2.0175亩、草地0.4770亩)、未利用地4.6665亩;村民住宅共1座;
广福镇豪岭村背屋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属下集体土地共2.5185亩,其中农用地2.5185亩(园地0.1155亩、林地2.2905亩、草地0.1110亩、其他农用地0.0015亩);村民住宅共0座;
广福镇豪岭村上河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属下集体土地共0.0105亩,其中农用地0.0105亩(林地0.0015亩、其他农用地0.0090亩);村民住宅共0座;
广福镇豪岭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农民集体属下集体土地共45.7920亩,其中农用地19.1100亩(园地0.2085亩、林地12.9990亩、草地1.6755亩、其他农用地4.2270亩)、建设用地4.5615亩、未利用地22.1205亩;村民住宅共0座。
(三)征收目的:用于城镇建设用地。
(四)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一)征地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梅市府〔2024〕1号)执行;(二)按实际征地面积10%的比例安排留用地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折算成货币补偿,具体将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办理;(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关于印发蕉岭县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蕉府办〔2022〕4号)执行,其中房屋、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按《蕉岭县2023年度第八、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征地补偿安置及支付对象: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按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六)社会保障:按照《关于蕉岭县2023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执行。
二、其他有关事项
本公告公示期限自2024年5月21日起至2024年6月19日止(共30日)。请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广福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如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公示期限内向蕉岭县自然资源局(地址:蕉岭县蕉城镇恒塔大道44号,联系电话:0753-7188863)书面提交。
特此公告。
附件:1.蕉岭县2023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2.关于蕉岭县2023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3.蕉岭县2023年度第八、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蕉岭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1日
附件:1.蕉岭县2023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pdf
2.关于蕉岭县2023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pdf
3.蕉岭县2023年度第八、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