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有关规定,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成果,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新铺镇镇郊村(详见附件1:蕉岭县2020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土地现状:
新铺镇镇郊村镇三、镇四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土地共0.6663公顷,其中农用地0.6663公顷(耕地0.6663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村民住宅共0座.
三、征收目的:实施城镇建设规划。
四、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
1、土地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
2、按实际征地面积10%的比例安排留用地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折算成货币补偿,具体将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办理(待蕉岭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之后,有关补偿费用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差额);
3、果树补偿标准具体见附件3,树木补偿标准具体见附件4,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具体见附件5,苗木迁移补偿标准具体见附件6,征收坟墓补偿标准具体见附件7(待蕉岭县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公布实施之后,有关补偿费用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差额)。
五、社会保障:详见附件8。
六、本公告公示期限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2020年12月12日止(共30日)。请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新铺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如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内向蕉岭县自然资源局(地址:蕉岭县蕉城镇恒塔大道44号,联系电话:0753-7188863)书面提交。
特此公告。
附件:1.蕉岭县2020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2.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3.果树补偿标准;
4.树木补偿标准;
5.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6. 苗木迁移补偿标准;
7. 征收坟墓补偿标准;
8. 关于蕉岭县2020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
蕉岭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