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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岭县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 蕉府通〔 3〕 号
时间:2018-08-15 10:19:42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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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岭县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

蕉府通〔 3〕 号

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蕉岭县2014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5〕37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的精神,蕉岭县人民政府决定对蕉城镇桃源东路以东、逢甲大道以南地段部分集体土地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建设,对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用途:县城市政公用设施和新型城市化建设

二、征收范围:蕉城镇桃源东路以东、逢甲大道以南(具体以征收红线范围图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蕉岭县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蕉城镇人民政府。

五、征收补偿方式:采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方式。

六、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见附件。

七、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否则,一律不予补偿。

附件:蕉岭县2014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

蕉岭县人民政府

2018年 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