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1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相关决定,有网友对其中第四条有关临时征用的合法性存疑,12日,市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发布了相关说明,表示,该规定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符合上位法规定。
11日公布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第四条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必要时依法向单位或者个人临时征用疫情防控所需的房屋、场地、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相应的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临时征用房屋、场地、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出应急处置征用令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并依法予以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市人大常委会解释,该条规定的法律依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相关规定,第四条内容与上位法规定一致,没有违反上位法。
另外,北京、上海、深圳、杭州等地人大常委会近期作出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定,都有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