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津贴:第一年全年津贴12000元,第二年全年津贴13200元,两年津贴共约25200元,入伍到艰苦地区部队还另有补助。
义务兵家庭优待:县级民政部门每年为义务兵家庭发放优待金,城乡统一标准。优待金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义务兵服役期间个人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优秀士兵的,其家庭在享受当年优待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优待金:
(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200%;
(2)获得军队战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150%;
(3)立一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100%;
(4)立二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60%;
(5)立三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30%;
(6)获得优秀士兵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15%。
年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优秀士兵的义务兵,按其当年所获得的最高等级奖励的一次性增发优待金比例,增发一次性优待金。
一次性退役金:义务兵和服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役后由国家发放一次性退役金。发放标准为:4500×服役年数。
大学生入伍一次性奖励金:大学生参军入伍由当地政府发放一次性奖励金。
自主就业一次性补助:不区分城镇和农村,对自主就业回乡退役士兵,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放。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县(市、区)发放金额有所不同。
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士官住房公积金按月拨入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转业、复员后一次性支付给个人。服役期间可以通过国有商业银行办理公积金个人贷款。
士官享受住房补贴,采取“基本补贴+地区补贴”的方法,基本补贴按月计入个人账户,地区补贴在结清住房补贴时另行计算。
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士兵退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队财务部门一次性计算给予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贴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汇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士兵服役期间,建立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个人按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国家按同等数额给予补助,退役参加医疗保险的,由军队财务部门将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至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义务兵服役期间不缴费,退役时按统一标准乘服役年限计算。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士兵退出现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其服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