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岭县2024年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第一次)配租方案
为切实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和管理,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梅州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梅市府办〔2012〕37号)和《蕉岭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蕉府〔2014〕15号)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蕉岭县蕉城镇环城公路以西惠民小区B、C、D、E、F栋电梯房,共16套公共租赁住房为本次公开抽签配租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45-60平方米不等,户型均为二室一厅一厨一卫。
二、分配对象
凡本县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县大中专毕业新就业无房职工,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或所在单位提出住房保障书面申请,其申请材料经过居委或单位、镇政府、民政局、公有房屋和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等部门审查合格,且经公示无异议后,被纳入城镇住房保障的家庭。
三、分配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以人为本、特殊家庭优先”,合理确定保障对象的原则。公租房主要面向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县大中专毕业新就业无房职工供应。
四、特殊家庭
符合住房保障分配对象条件,其家庭成员中凡有肢体残缺、双目失明、瘫痪情形之一,并持有《残疾人证》,方被确定为特殊家庭。
五、分配方式
1.依据县委、县政府要求和参考各县经验,从以人为本、特殊家庭优先为出发点,优先照顾本县有肢体残缺、双目失明、瘫痪情形之一,并持有《残疾人证》的家庭抽签。
2.采取公开抽签的方式确定具体租住房屋。
分配对象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具体租住房屋后原则上不作调整。抽中户不得放弃抽中房屋,如确定放弃的,则取消其保障资格。对未按时参加抽签的,视为自愿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且五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经抽签确认的租赁户,明确签订合同时间,并由住房保障部门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六、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
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确定为3年。合同签订时,开始收取租赁房屋租金。
取得入住资格的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在规定时限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县公有房屋和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缴纳三个月租金的保证金,领取住房钥匙。如逾期未签订租赁合同,取消其保障资格,且五年内不得提出住房保障申请。承租户要按时足额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以及所发生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物业费、卫生费等费用。
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保障房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3个月以前提出延续申请,经县公有房屋和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审核符合条件的并公示无异议,方可续租。
七、有关规定
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县公有房屋和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并收回保障房:
1.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内居住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3.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保障房的;
4.将保障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房严重毁损的;
6.存款、股票基金等资产价值超过规定数额或者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7.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在承租期间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县公有房屋和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经核实后,根据情况变化进行变更登记或者取消其实物配租。
八、工作要求
1.城镇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由县公有房屋和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2.严禁在公租房配租工作中以权谋私和优亲厚友。
3.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个人或家庭,已入住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无条件限期收回所租住房,同时责令其按市场租金补交房租。未入住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无条件收回住房,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九、本方案由县公有房屋和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蕉岭县公有房屋和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