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岭县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配租)方 案
为切实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和管理,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和《梅州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梅市府办〔2012〕37号)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蕉岭县蕉城镇环城公路以西惠民小区B栋公租房,于2013年3月开工建设,共56套住房,总建筑面积3628.09平方米,总投资800多万元,单套建筑面积40-60平方米不等,户型均为二室一厅一厨一卫。本次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在第三层至第八层,共48套(第一层为杂间,第二层8套住房为政府临时性安置周转房)。
二、分配对象
凡本县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县引进高素质人才、大中专毕业新就业无房职工,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或所在单位提出住房保障书面申请,其申请材料经过居委或单位、镇政府、民政局和房管局等部门审查合格,且经公示无异议后,被纳入我县住房保障的家庭。
三、分配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以人为本、特殊家庭优先”,合理确定保障对象的原则。公租房主要面向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县引进高素质人才、大中专毕业新就业无房职工供应。
四、特殊家庭
符合住房保障分配对象条件,其家庭成员中凡有肢体残缺、双目失明、瘫痪情形之一,并持有《残疾人证》,方被确定为特殊家庭。
五、分配方式
1、依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和参考各县经验,从以人为本、特殊家庭优先为出发点,该栋第三、四层的16套住房优先安排本县有肢体残缺、双目失明、瘫痪情形之一,并持有《残疾人证》的家庭抽签。
2、采取公开抽签的方式确定具体租住房屋。具体抽签方式分为三个批次进行。
第一批次:通过抽签确定特殊家庭的具体租住房屋;
第二批次:通过抽签确定本县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的具体租住房屋;
第三批次:通过抽签确定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县引进高素质人才、大中专毕业新就业人员的具体租住房屋;
整个抽签过程将在纪检监察机关、新闻媒体、公证机关监督下进行。分配对象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具体租住房屋后原则上不作调整。抽中户不得放弃抽中房屋,如确定放弃的,则取消其保障资格。对未按时参加抽签的,视为自愿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且五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经抽签确认的租赁户,由住房保障部门向社会公示7日,如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住房保障部门向其发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通知书,并明确签订合同时间。
六、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
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确定为3年。合同签订时,开始收取租赁房屋租金。
取得入住资格的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在规定时限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县房管局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缴纳1000元的保证金,领取住房钥匙。如逾期未签订租赁合同,取消其保障资格,且五年内不得提出住房保障申请。承租户要按时足额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以及所发生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物业费、卫生费等费用。
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保障房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3个月以前提出延续申请,经县房产管理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并公示无异议,方可续租。
七、有关规定
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县房产管理局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并收回保障房:
1、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内居住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3、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保障房的;
4、将保障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房严重毁损的;
6、存款、股票基金等资产价值超过规定数额或者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7、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在承租期间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县房产管理局。经核实后,根据情况变化进行变更登记或者取消其实物配租。
八、工作要求
1、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在县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由县房产管理局(县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2、严禁在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中以权谋私和优亲厚友。
3、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个人或家庭,已入住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无条件限期收回所租住房,同时责令其按市场租金补交房租。未入住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无条件收回住房,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4、保障性住房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对住房分配全过程开展监督,对存在的问题要严格查处,视情节情况,依法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九、本方案由县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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