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3日18时34分,205国道蕉岭县蕉华管理区北坑岗路段发生一起三车碰撞,造成1人死亡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蕉岭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领导立即指示有关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妥善做好处置工作,查明事故原因,对事故多发路段加强管控,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成立了蕉岭三圳“12·23”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处理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并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蕉岭三圳“12·23”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超速、未确保安全造成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车辆情况
1.肇事粤MQ**9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所有人:梅州市梅县区嘉兴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超(身份证号码:441421***********4,系广东省梅县城东镇*村居民);车辆使用性质:货运(私用),机动车状态正常,登记住所:梅州市梅县区城东镇*村;品牌:华菱之星牌,车架号:LZ5N4CD35KB004425,发动机号:119D65371,注册日期:2019年7月11日,核载人数:3人,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强制报废期止:2034年7月31日。经核查,事发时该车无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
牵引粤M6*挂号牌重型罐式半挂车。机动车所有人:梅州市梅县区嘉兴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超(身份证号码:441421***********4,系广东省梅县城东镇*村居民);车辆使用性质:货运(私用),机动车状态正常,核定载质量33200kg,登记住所:梅州市梅县区城东镇竹洋村;品牌:星马牌,车架号:L1ABFA53XK1050476,发动机号:无;注册日期:2019年7月25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强制报废期止:2034年7月25日。经核查,事发时该车无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发时处于空载。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号:PDZA202544140000089092)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保单号:PDZA202544140000029947)。
2.肇事粤M0*D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机动车所有人:蕉岭县柒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丘*(身份证号码:441427***********4,系广东省蕉岭县文福镇*村居民);车辆使用性质:货运(私用),机动车状态正常,核定载质量6270kg,核载人数:2人,登记住所:广东省蕉岭县文福镇*村;品牌:三一牌,车架号:LFCDKG7P6S1002437,发动机号:330928L2502280152,注册日期:2025年6月20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强制报废期止:2040年6月20日。经核查,事发时该车无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发时载有56120kg石头(超载795%)。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号:PDZA202544140000083478)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保单号:PDZA202544140000066007)。
3.肇事粤M1*9号牌轻型厢式货车。机动车所有人:赖*(身份证号码:441427**********5),系广东省蕉岭县长潭镇*村居民);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私用),机动车状态正常,核定载质量900kg,核载人数:2人,登记住所:广东省蕉岭县长潭镇*村;品牌:五菱牌,车架号:LZWDAAGA5LE106337,发动机号:UL81720707,注册日期:2021年1月18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强制报废期止:2036年1月18日。事发时载有快递包裹,其中有柚子及快件(事发后全部散落路面无法称重)。经核查,事发时该车无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梅州市蕉岭分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号:1044063902936248820)和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梅州市蕉岭分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保单号:PDZA202544140000041288)。
(二)涉事驾驶人情况
1.陈*顺。肇事粤MQ***9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6挂号牌重型罐式半挂车驾驶人,男,汉族,4*岁,住址:广东省梅县区西阳镇*村,身份证号码:441421***********6;持“A1A2”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41400177273,初次领证日期:1998年8月19日,有效期限:2023年8月19日至长期。在事故中受伤。经核查,事发时无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
2.杨*灿。肇事粤M0****D号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男,汉族,4*岁,住址: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村,身份证号:350783***********X;持“B2E”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41401019693,初次领证日期:2003年12月10日,有效期限:2025年12月10日至长期。在事故中受伤。经核查,事发时无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
3.赖*。肇事粤M1*9号牌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男,汉族,3*岁,住址:广东省蕉岭县长潭镇*村,身份证号:441427***********5;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41401228494,初次领证日期:2014年1月14日,有效期限:2020年1月14日至2030年1月14日。在事故中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核查,事发时无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
(三)涉事企业相关情况
1.梅州市梅县区嘉兴物流有限公司。粤MQ***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6挂号牌重型罐式半挂车所属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3694703164T;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注册日期:2009年8月26日;法定代表人:彭*超;经营场所:梅州市梅县区城东镇*村;经营范围:货运经营;机动车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蕉岭县柒通运输有限公司。粤M0****D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所属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7MA54AU3J0L;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日期:2020年1月19日;法定代表人:丘*;经营场所:蕉岭县文福镇*村;经营范围:货运经营(货物运输服务);货物配送、仓储、装卸、搬运、包装服务;物流信息咨询服务;道路救援服务;汽车维修服务;汽车、二手车、汽车零配件、工程机械、轮胎、润滑油销售;工程机械租赁服务;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工业填充材料、建筑材料(沙、石、混凝土、水泥、水泥原材料、轻质砖、轻质砖原材料)加工及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充电桩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蕉岭县永安和矿业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7MA56JT2E1R,住所:蕉岭县文福镇*路,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鸿,成立日期:2021年6月7日,经营范围为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事故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国道G205K2557km+300m广东省蕉岭县蕉华管理区北坑岗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蕉岭县新铺镇,北往蕉岭县蕉城镇,双向四车道,道路中间有水泥混凝土墙隔离栏,有标志标线控制,沥青路面,夜间有路灯照明,视线良好。此路段最高限速60km/h。
(五)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晴天。
(六)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2月23日18时34分左右,陈*顺驾驶粤MQ***9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6挂号牌重型罐式半挂车(实载:0kg)沿205国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途经205国道2557km+300m广东省蕉岭县蕉华管理区北坑岗路段时,与同方向前方由赖*驾驶的粤M1***9号牌轻型厢式货车发生追尾碰撞,碰撞后赖*驾驶的粤M1***9号车辆再与沿205国道从北往南方向行驶由杨*灿驾驶的粤M0****D号牌重型自卸货车(实载:56120kg)发生侧面碰撞,造成赖*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陈*顺和杨*灿受伤及车辆损坏、财物损失、公路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
(七)事故人员伤亡情况
死亡人员:赖*,肇事粤M1***9号牌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男,汉族,3*岁,家住广东省蕉岭县长潭镇*村,身份证号:441427****5。在事故中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八)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广东省202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约15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和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2025年12月23日18时41分,梅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当事人陈*顺报案后,即指令蕉岭县公安局新铺交管中队出警处置。18时46分,蕉岭县公安局新铺交管中队民警赶到现场处置。19时05分,救护车到达现场,及时将伤者赖*送到蕉岭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19时30分,蕉岭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教导员及交管大队民警到达后立即划定警戒区,对现场来车方向指挥疏导交通,迅速组织抢救受伤人员。21时03分,现场处置完毕,交通完全恢复正常。
(二)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经评估,此次事故中公安交管、医疗等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程序合法、组织有力、善后到位,未发生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符合应急处置措施程序及要求。
(三)善后处理情况
蕉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积极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及家属安抚工作,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现场勘查情况和技术鉴定情况
(一)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现场发现当事人陈*顺驾驶粤MQ***9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6挂号牌重型罐式半挂车(未装载货物);当事人杨*灿驾驶的粤M0****D号牌重型自卸货车载有56120kg石头;赖*驾驶的粤M1***9号牌轻型厢式货车所载货物全部散落在路面。
(二)驾驶员酒精检验分析和血液检验结果
1.对陈*顺抽取的血液进行生物检材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检材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0mg/100mL;经其毛发进行常见毒品检测,结果为阴性(未吸毒)。
2.对杨*灿抽取的血液进行生物检材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检材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0mg/100mL;经其毛发进行常见毒品检测,结果为阴性(未吸毒)。
3.对赖*抽取的血液进行生物检材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检材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0mg/100mL;经其毛发进行常见毒品检测,结果为阴性(未吸毒)。
(三)事故车辆鉴定情况
广东潮源司法鉴定中心对涉事车辆进行鉴定,根据潮源司鉴[2025]痕鉴字第8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如下:
1.送检的粤MQ**9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6挂号牌重型罐式半挂车事故前的行驶速度约为79km/h;
2.送检的粤MQ**9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6挂号牌重型罐式半挂车事故前的行驶系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的有关技术标准;
3.送检的粤M1*9号牌轻型厢式货车事故前的行驶速度约为9km/h;
4.因粤M1**9号牌轻型厢式货车在事故碰撞中严重损毁,不具备鉴定条件,故无法对其安全技术状况作出鉴定意见;
5.送检的粤M0*D号牌重型自卸货车事故前的行驶速度约为49km/h;
6.送检的粤M0**D号牌重型自卸货车事故前的灯光、转向、制动、行驶均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的有关技术标准。
(四)尸体检验鉴定结果
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死者赖*“尸表检验、死亡原因分析”,作出蕉公(司)鉴(法尸)字[2025]35号鉴定文书,检验结果:赖*符合多部位复合损伤死亡。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情况
蕉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2026年1月22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142720250000074号)认定意见:陈*顺驾驶车辆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超速、未确保安全是导致本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杨*灿驾驶车辆超载是导致本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无证据证实赖*驾驶车辆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赖*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二)直接原因
陈*顺驾驶车辆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超速、未确保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前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有关企业问题
1.梅州市梅县区嘉兴物流有限公司。粤MQ***9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6挂号牌重型罐式半挂车事故前的行驶系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的有关技术标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蕉岭县柒通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相关岗位均未出具正式任命文件,责任主体不明。
3.蕉岭县永安和矿业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该公司未切实履行货运源头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未按道路交通运输相关规定管控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未及时排查并消除事故隐患。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梅县区交通运输局
梅县区交通运输局是梅州市梅县区嘉兴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该单位能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定期召开党组会议和行业季度会议,研究部署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结合“安全生产月”主题活动,组织“两客一危一重货”运输业户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及驾驶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开展应急演练;制定了《2025年度道路水路运输行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与该企业签订了2025年安全生产责任书,2024年12月和2025年4月、6月、7月、8月、9月、12月对该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事故发生后,区交通运输局迅速约谈该企业,督促企业整改问题隐患。暂未发现履职不到位情况。
(二)蕉岭县三圳镇人民政府
该单位是事发地属地政府,2025年以来,召开党委扩大会议研究部署了交通安全工作,联合县公路交通部门开展安全巡查和道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石窟河,河道及其周边道路交通开展了安全巡查,对国道和县道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摸排与设施维护,对国道附近易发生道路拥挤地段,进行车辆乱停乱放整改与梳理;在镇村主要宣传栏张贴交通安全宣传海报、发放遵守交通安全宣传单,暂未发现履职不到位情况。
(三)蕉岭县公路事务中心
该单位领导班子每月召开安全例会,对安全工作有研究部署,有会议记录。路段日常巡查采用综合巡查机制,即路政管理巡查、日常养护巡查、安全隐患排查业务整合,利用路政巡逻车可视化监测、5G+AI智慧公路先进技术等方式巡查,能及时发现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并有巡查记录。国道G205K2557+300路段为一级路,路面平坦,限速60km/h,标线清晰、标志标牌完善,视线良好。暂未发现履职不到位情况。
(四)蕉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5年,该单位联合交通、应急部门检查运输企业并发出整改通知书、提醒函,约谈提醒企业单位,开展专题培训座谈,签订了《运输企业安全承诺书》,对学校发出《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发出道路隐患排查函,完成道路隐患治理,排查国省道未完善让、停标志标线设置。暂未发现履职不到位情况。
(五)蕉岭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以来,该单位组织企业开展教育培训,到重点货物源头单位宣传教育,检查道路运输行业,并针对性开展“回头看”,督促企业落实好相关整改。抄告动态监控风险信息,联合县道安办约谈警示教育业户,处罚业户及驾驶员。每月安排路警联合执法行动,查处超限超载车辆,查处各类车辆违章案件。暂未发现履职不到位情况。
(六)蕉岭县应急管理局
该单位作为货物源头单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之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抓好货运源头单位治理工作,重点检查企业有无按标准装载、配载,督促企业严格实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禁止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2025年能严格按照执法计划完成非煤矿山企业的检查,按时完成安全隐患的整改。与此同时,严格核查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违法违规线索。暂未发现履职不到位情况。
六、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1.梅州市梅县区嘉兴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粤MQ***9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6挂号牌重型罐式半挂车事故前的行驶系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的有关技术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1]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2]的规定,建议梅县区交通运输局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蕉岭县柒通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相关岗位均未出具正式任命文件,责任主体不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3]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4]的规定,建议蕉岭县交通运输局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蕉岭县永安和矿业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该公司未切实履行货运源头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未按道路交通运输相关规定管控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未及时排查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5]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6]的规定,建议由蕉岭县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陈*顺,粤MQ***9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6挂号牌重型罐式半挂车驾驶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7]前款(罚款200元)、第四十二条第一款[8](罚款150元、记6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9](罚款100元、记3分)规定,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并致一人死亡,建议由蕉岭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共罚款450元、记9分)并对其涉嫌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和吊销其持有驾驶证。
[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前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9]《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5、杨*灿,粤M0****D号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10](罚款2000元、记6分)规定,建议由蕉岭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共罚款2000元、记6分)。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二)其他处理建议
责成梅县区交通运输局、蕉岭县交通运输局认真复盘总结,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和改进责任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
七、事故的主要教训
(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悬空,安全管理制度未能有效落实。涉事运输企业未能真正将安全生产放在首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执行流于形式,对驾驶员超速等危险行为未能实现有效预警和干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及资质不符合要求,应急预案及演练缺乏实效,暴露出企业安全管理基础薄弱。
(二)货运源头管控存在漏洞,超限超载隐患未能根除。货运源头单位未严格履行治超主体责任,对出场车辆装载情况把关不严,致使超载货车上路行驶,增加了道路安全风险,成为事故发生的诱因之一。
(三)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操作现象突出。肇事驾驶员忽视交通安全法规,在行驶过程中未能保持安全车距、超速行驶,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反映出部分职业驾驶员安全意识和职业素养有待加强。
(四)协同监管合力有待进一步加强。虽然各相关职能部门依职责开展了日常监管工作,但在信息共享、联合惩戒等方面仍需深化,以形成对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以及货运源头单位更为精准、高效的全链条监管。
八、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各道路运输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特别是要强化车辆动态监控,确保监控平台有效运行,对超速、疲劳驾驶等报警信息必须及时处置到位。要配齐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管理人员,加强驾驶员常态化安全教育和应急培训,提升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演练的实效性。
(二)进一步加强货运源头治超监管。县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加大对非煤矿山、建材厂等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其严格按照标准为车辆装载、配载,并建立健全货运运单制度,从源头上杜绝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厂)。对放任超载车辆的源头单位,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三)进一步提升路面执法管控效能。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要持续开展联合治超执法行动,加大在国省道等重点路段、夜间等重点时段的巡查频次和力度,严厉查处超速行驶、超载运输、未保持安全车距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运用科技手段,提升非现场执法能力,形成有力震慑。
(四)进一步深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公路事务中心、公安交管等部门要持续对国道、省道等道路进行安全评估,特别是对事故多发路段、急弯陡坡、视距不良等隐患点段,要及时采取工程措施完善标志标线、防护设施,改善道路通行条件。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五)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广泛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恶劣天气、复杂路况下的安全驾驶常识。要重点加强对运输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驾驶员的警示教育,曝光典型事故案例和严重违法行为,不断提升全体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
(六)按时开展整改情况“回头看”。蕉岭县公安局要会同梅县区交通运输局、蕉岭县交通运输局、蕉岭县公路事务中心、蕉岭县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在蕉岭县政府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10个月至一年内,联合组织开展“回头看”和评估工作,对事故存在问题要闭环管理,严格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举一反三,抓好整改,切实加强本辖区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