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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岭南磜“6·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5-11-28 10:05:14 来源:蕉岭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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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6月26日10时02分,蕉岭县南磜镇Y188乡道皇佑村路段发生一起轻型货车与电动自行车碰撞,造成2人死亡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蕉岭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总工会、南磜镇和县公路事务中心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验事故现场、技术鉴定、调查有关单位、查阅相关资料、问询相关人员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蕉岭南磜“6·26”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违反交通信号、超速行驶,碰撞未右侧通行的电动自行车而造成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车辆情况

    1.粤MA**8号牌轻型自卸货车。机动车所有人:何*松(身份证号:441427*******7,系广东省蕉岭县南磜镇*村居民),车辆使用性质:货运(私用),机动车状态正常,核定载质量1490kg,登记住所:广东省蕉岭县南磜镇*村,车辆型号:福田牌/BJ304D8JEA-G1,车辆识别代号:LVBV3JBB5EN094231,发动机号:Q140573587H,注册日期:2014年6月3日,核载人数:2人,检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强制报废期止:2029年06月30日。经核查,该车无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由何*松向何*清口头约定,雇佣何*清装载淤泥,事发时车辆处于空载,何*清卸货完淤泥返回的路上,该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梅州市蕉岭分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号:6605072025******7),未购买机动车商业保险。

    2. 梅州206*号牌电动自行车。机动车所有人:何*(身份证号441427***********0,系广东省蕉岭县南磜镇*村居民),车辆状态:正常,车身颜色:黑,车辆品牌型号:雅迪,电动自行车辆编码:779422420106590,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24年3月19日。事发时车上载有1人(何*均)。该车未投保交强险、商业险。

   (二)涉事人员情况

    1.何*清。粤MA***8号牌轻型自卸货车驾驶人,男,汉族,*岁,住址:广东省蕉岭县南磜镇*村,身份证号:441427*********2;持“C1” 类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07年8月21日,档案编号:441400316707,驾驶证有效期限:2023年8月21日至长期。事发时无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

    2.何*泰。梅州206***号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男,汉族,*岁,住址:广东省蕉岭县南磜镇*村,身份证号:441427***********8,在事故中死亡。

    3.何*均。梅州206***号牌电动自行车乘坐人,男,汉族,*岁,住址:广东省蕉岭县南磜镇*村,身份证号:441427***********9,在事故中死亡。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位于广东省蕉岭县南磜镇Y188乡道皇佑村路段,道路属于乡道,呈东西走向,东往蕉岭县X045县道,西往南磜镇皇佑村肖屋,道路线形为弯道,限速30km/h,有标志标线控制,沥青干燥路面,视线一般。

   (四)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晴天。

   (五)事故车辆行驶轨迹和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6月26日10时02分左右,何*清驾驶粤MA***8号牌轻型货车(事发时车辆未载货物)沿Y188乡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途经蕉岭县南磜镇皇佑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何*泰驾驶的梅州206***号牌电动自行车(乘载:何*均)发生碰撞,造成何*泰和何*均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六)事故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2人死亡。死亡人员:何*泰,梅州206**号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何*均,梅州206***号牌电动自行车乘坐人。

   (七)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广东省202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约109万元。

    2025年8月29日,当事人何*清、何*泰家属和何*均家属共同向蕉岭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申请调解。经调解,当事人各方对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达成协议并签订协议书。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和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2025年6月26日10时02分,梅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当事人何*清报案后,即指派蕉岭县公安局蓝坊交管中队出警处置及通知南礤卫生院前往现场先期抢救伤者。10时30分,蕉岭县公安局南磜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进行前期处置并划定警戒区,对现场来车方向指挥疏导交通;同时南礤卫生院到达现场立即抢救伤者。10时40分蕉岭县公安局蓝坊交管中队赶到现场处置。10时45分,蕉岭县人民医院急救中心的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对伤者何*泰、何*均进行抢救,经现场医务人员抢救后确认死亡。11时,蕉岭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大队长及交管大队民警到达后迅速对事故现场勘查取证。11时20分,梅州市公安局交管支队秩序管理大队大队长、教导员等到达现场指导勘查取证处理工作。12时30分,殡葬车到达现场,将何*泰、何*均尸体运往蕉岭县殡仪馆。13时,前期处置完毕,交通完全恢复正常。

   (二)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经评估,此次事故中公安交警、医疗等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程序合法、组织有力、善后到位,未发生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符合应急处置措施程序及要求。

   (三)善后处理情况

    蕉岭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南磜镇积极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及死者家属安抚工作,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协助解决家属善后理赔问题,切实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现场勘查情况和技术鉴定情况

   (一)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蕉岭县南磜镇Y188乡道皇佑村路段,道路属于乡道,呈东西走向,东往蕉岭县X045县道,西往南磜镇皇佑村肖屋,道路线形为弯道,限速30km/h,有标志标线控制,沥青干燥路面,视线一般。道路设有限速标志牌(30公里/小时)。

    事故现场发现当事人何*清驾驶粤MA**8号牌轻型货车未装载货物;当事人何*泰有佩戴安全头盔、当事人何*均未佩戴安全头盔。根据对事故现场勘查及视频资料综合分析,证实何*泰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右侧通行。

   (二)驾驶员酒精检验分析和血液检验结果

    1.何*清经酒精呼气检测未检出乙醇含量及对其血液进行生物检材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根据梅市公(司)鉴(化)字[2025]802号定文书鉴定结果:未检测出乙醇成分;经其毛发进行常见毒品检测,结果为阴性(未吸毒)。

    2.何*泰的心血进行生物检材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根据梅市公(司)鉴(化)字[2025]802号鉴定文书鉴定结果:未检测出乙醇成分;经其毛发进行常见毒品检测,结果为阴性(未吸毒)。

   (三)事故车辆鉴定情况

    广东韩江司法鉴定中心对涉事车辆进行鉴定,根据韩江司鉴[2025]鉴字第687号鉴定文书鉴定结果如下:

    1. 事发前,粤MA**8号牌轻型自卸货车通过空间参考线A的行驶速度为34km/h。

    2. 粤MA**8号牌轻型自卸货车的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和行驶系均未检见异常,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

    3. 粤MA**8号牌轻型自卸货车前部与梅州206**号牌电动车前部发生过接触碰撞可以成立。

    根据韩江司鉴[2025]痕鉴字第402号鉴定文书鉴定结果如下:

    粤MA**8号牌轻型自卸货车与梅州206**号牌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中心黄线边缘接触碰撞,事发路段为弯道路段,路宽5.60米,粤MA**8号牌轻型自卸货车左前轮距离南侧路沿2.2米,梅州206**号牌电动自行车的倒地起点距离南侧路沿2.4米。

    广东潮源司法鉴定中心对涉事车辆进行鉴定,根据潮源司鉴[2025]痕鉴字第427号鉴定文书鉴定结果如下:

    梅州206**号牌电动自行车车架号、电机号、电机型号、后轮规格与合格证参数信息一致,未改动;电池组存在改装行为;防护架、后备箱存在加装行为。

   (四)尸体检验鉴定结果

    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死者何*泰、何*均尸表检验死亡原因分析”,作出:

    1.蕉公(司)鉴(法尸)字[2025]14号鉴定文书,结果:何*均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2. 蕉公(司)鉴(法尸)字[2025]13号鉴定文书,结果:何*泰符合胸部复合损伤死亡。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情况

    蕉岭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142720250000028-1号认定意见:何*清驾驶车辆违反交通信号、超速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同等原因,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何*泰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右侧通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同等原因,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电动自行车乘坐人何*均在此事故中无过错、无责任。

   (二)直接原因

    何*清驾驶车辆违反交通信号、超速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②]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何*泰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右侧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③]、《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④]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在道路两侧通行。通行宽度从道路(不含路肩)右侧边缘线算起,行人不得超过一米,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三轮车不得超过二点二米,畜力车不得超过二点六米。

    综上所述,驾驶人何*清驾驶粤 MA**8 号牌轻型自卸货车,系为完成雇主何*松指派的装载淤泥运输任务,其驾驶行为属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其驾驶车辆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超速行驶,何*泰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右侧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有关问题

    1.何*松。何*松作为轻型自卸货车机动车所有人,主要负责人,对货车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相应职责。但其未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⑤]的规定。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蕉岭县南磜镇人民政府

    蕉岭县南磜镇人民政府作为事发地属地政府,今年以来,召开党委扩大会议研究部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共3次,联合蕉岭县公安局蓝坊交管中队开展安全巡查和道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共4次,结合镇防汛防火下乡宣传契机,对交通安全宣传不低于5次。对辖区道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路段定期排查隐患,及时向上级部门上报,并对辖区内存在道路滑坡塌方地段进行隐患整改约20处。暂未发现履职不到位情况。

   (二)蕉岭县公路事务中心

    领导班子每月召开安全例会,对安全工作有研究部署,有会议记录。路段日常巡查采用综合巡查机制,即路政管理巡查、日常养护巡查、安全隐患排查业务整合,利用人工巡查、路政巡逻车可视化监测等方式巡查,能及时发现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并有巡查记录。暂未发现履职不到位情况。

   (三)蕉岭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今年以来联合交通部门共检查运输企业56家次,发出整改通知书6份,约谈提醒企业单位12家次,并签订信用承诺书12份,处罚“两客一危一重”15人次。大力推进摩电、酒醉驾、面包车违法载人、“两客一校”、“飙车炸街”、大客车违规运行、货车突出风险整治等专项行动,每周开展不少于4次集中行动,保持严查严管态势。暂未发现履职不到位情况。

    六、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处罚的人员

    何*泰。梅州206***号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⑥]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⑦]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鉴于其已经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行政处罚。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⑦]《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在道路两侧通行。通行宽度从道路(不含路肩)右侧边缘线算起,行人不得超过一米,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三轮车不得超过二点二米,畜力车不得超过二点六米。

   (二)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何*清。粤MA***8号牌轻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⑧]、第四十二条第一款[⑨]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建议由蕉岭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2.何*松。何*松作为轻型自卸货车机动车所有人,主要负责人,对货车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相应职责。但其未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蕉岭县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七、事故的主要教训

    通过剖析事故原因,暴露出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在本起事故中涉及的驾驶员,没有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从而造成事故的发生。

    八、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扎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公安、交通运输、公路事务中心等部门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专项行动、“隐患排查治理年”行动,严格按照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和全市公安交警“减量控大”交通安全工作整治思路,坚持问题导向,依托联席会议平台,督促运输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小型货车、危化品运输车、客车、微型面包车、校车、家长接送学生车辆等重点车辆、重点人群的交通违法整治力度。围绕源头管控、路面执法、科技监管、责任追溯等维度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农村、社区、学校等宣传阵地开展系列主题宣传活动,同时充分发挥“两站两员”作用,广泛宣传超员超载、不戴安全头盔、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大货车违法和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违法的交通违法危害性,大力营造全民监督、共同遵守、人人自律的良好氛围,依靠社会力量群防群治,为蕉岭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打好基本功。

   (三)强化乡道路面交通整治。加强对乡道路面机动车驾驶员和乘客未系好安全带的整治。落实“县道县养、乡村道乡村养”责任,推行路段责任制,分段包干到人,建立“日常巡查+汛期特巡+灾后复查”机制,引导村民参与自养自护。引导村民保持安全车距,遵循“三秒法则”或更长的跟车距离,雨天、雾天要警惕变道、转弯、倒车时的盲区,务必提前观察后视镜并扭头查看侧后方盲区。

   (四)按时开展整改情况“回头看”。县公安局要会同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事务中心、县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在县政府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10个月至一年内,联合组织开展“回头看”和评估工作,对事故存在问题要闭环管理,严格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举一反三,抓好整改,切实加强本辖区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