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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岭县三圳镇“6·11”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5-10-10 09:48:10 来源:蕉岭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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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6月11日13时42分许,G205国道蕉岭县三圳镇新华加油站门口路段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电动自行车碰撞,造成2人死亡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蕉岭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领导立即指示有关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妥善做好处置工作,查明事故原因,对事故多发路段加强管控,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5年6月25日县政府成立了蕉岭三圳“6·11”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处理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经调查认定,蕉岭三圳“6·11”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超速、未确保安全通行和电动自行车转弯前驾驶员未伸手示意、横过道路未下车推行造成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车辆情况

    1.粤MB1196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粤MA711挂号牌重型罐式半挂车。粤MB1196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所有人:梅州市能丰物流有限公司,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状态正常,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登记住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周塘村,车辆型号:解放牌/CA4250P66K24T1A1E5,车辆识别代号:LFWSRXSJ6MFA10801,发动机号:53679862,注册日期:2021年04月25日,核载人数:2人,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强制报废期止:2036年4月25日。该车在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支公司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10436003902941726274)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号:10436003902941726257,保额为100万)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保单号:F440017272025005977,保额为1000万)。经核查,该车无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车上装有卫星定位系统装置,事发时设备正常运行。

    粤MA711挂号牌重型罐式半挂车,车辆所有人:梅州市能丰物流有限公司,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状态正常,核定载质量33800kg,登记住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周塘村,车辆型号:闽鸿顺牌/MHS9400GXH,车辆识别代号:LA99FRG34M0MHS366,发动机号:无,注册日期:2021年05月20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经核查,该车无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发时处于空载。

    2.梅州071502号牌电动自行车,机动车所有人:林继(身份证号:4414271975*******3,系广东省蕉岭县新铺镇象岭村彭五居民),车辆状态正常,车身颜色:白/绿,车辆品牌型号:爱玛TDT1172Z,电动自行车辆编码:206222219277937,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22年09月19日。事发时车上载有1人(林诗瑜)。该车未投保交强险、商业险。

   (二)涉事驾驶人情况

    1.赖剑臻,粤MB1196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粤MA711挂号牌重型罐式半挂车驾驶人,男,汉族,53岁,家住广东省梅江区西阳镇白宫直坑村,身份证号:4414211972****6;持“A2A3D”类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1990年01月05日,档案编号:441400316707,驾驶证有效期限:2021年01月05日至长期(事发时未有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

    2.张梅凤。梅州071502号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女,汉族,69岁,家住广东省蕉岭县三圳镇铁西村岗子,身份证号:4414271956*******7。事故发生后张梅凤因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三)涉事企业相关情况

    梅州市能丰物流有限公司。粤MB1196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粤MA711挂号牌重型罐式半挂车所属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3MA4WMW1N58;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日期:2017年6月7日;法定代表人:梁宁庆;经营场所: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周塘村;登记机关:梅州市梅县区市场监管局,经营范围:货运经营;烟草制品零售;旧机动车交易;销售:汽车及其配件、建筑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事故道路情况

    该事故点位于205国道2555KM+600M蕉岭县三圳镇新华加油站门口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新铺镇,北往蕉城镇,西侧为新华加油站,东侧为店铺,双向四车道,道路中间有水泥墙隔离,有标志标线及人行横道线控制,沥青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此路段最高限速60km/h。

   (五)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晴天。

   (六)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6月11日13时42分左右,赖剑臻驾驶粤MB1196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A711挂号牌重型罐式半挂车沿205国道由南往北行驶,途经205国道2555KM+600M蕉岭县三圳镇新华加油站门口路段时(此时行车速度为67KM/h),与从东往西横过人行横道线由张梅凤驾驶的梅州071502号牌电动自行车(乘载:林诗瑜)发生碰撞,造成张梅凤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林诗瑜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七)事故人员伤亡情况

    死亡人员:张梅凤,梅州071502号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林诗瑜,梅州071502号牌电动自行车乘坐人,女,汉族,10岁,家住广东省蕉岭县新铺镇象岭村彭五,身份证号:4414272015*******9(监护人:父亲林继,身份证号:4414271975*******3,母亲廖芹英,身份证号:4414271980*******9),事故发生后林诗瑜经现场医务人员抢救无效死亡。

   (八)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广东省202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9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和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2025年6月11日13时45分,梅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当事人赖剑臻报案后,即指令蕉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出警处置。13时49分,蕉岭县公安局蕉华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处置,14时蕉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立即划定警戒区,对现场来车方向指挥疏导交通,迅速组织抢救受伤人员。14时05分,救护车到达现场,林诗瑜经现场医务人员确认死亡,伤者张梅凤及时送至蕉岭县人民医院抢救。14时40分,蕉岭县殡仪馆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将林诗瑜尸体运往蕉岭县殡仪馆。15时35分,前期处置完毕,交通完全恢复正常。

   (二)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经评估,此次事故中公安交警、医疗等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程序合法、组织有力、善后到位,未发生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符合应急处置措施程序及要求。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公安等部门和三圳镇认真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及死者家属安抚工作,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协助解决家属善后理赔问题。

    三、现场勘查情况和技术鉴定情况

   (一)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现场发现赖剑臻驾驶粤MB1196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A711挂号牌重型罐式半挂车沿205国道由南往北行驶,行驶至205国道2555KM+600M蕉岭县三圳镇新华加油站门口路段时,与从东往西横过人行横道线由张梅凤驾驶的梅州071502号牌电动自行车(乘载:林诗瑜)发生碰撞,此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张梅凤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林诗瑜当场死亡,车辆损坏。

   (二)驾驶员酒精检验分析和血液检验结果

    1.赖剑臻经酒精呼气检测,未检出乙醇含量,经血液进行生物检材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根据“梅公(司)鉴(法)字〔2025〕709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D202506060001号(赖剑臻的血液样本)检材中未检测出乙醇成分;经毛发进行常见毒品检测,结果为阴性(未吸毒)。

    2.张梅凤经毛发进行常见毒品检测,结果为阴性(未吸毒)。

   (三)事故车辆鉴定情况

    广东韩江司法鉴定中心对涉事车辆进行鉴定,根据韩江司鉴〔2025〕痕鉴字第681号鉴定文书鉴定结果如下:

    1.即将发生事故时,粤MB1196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A711挂号牌重型罐式半挂车)通过空间参考线A的行驶速度为67KM/h。

    2.即将发生事故时,梅州071502号牌电动自行车通过空间参考线B的行驶速度为12KM/h。

    3.粤MB1196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A711挂号牌重型罐式半挂车)的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和行驶系均未检见异常,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

    4.梅州071502号牌电动自行车的转向系、制动系、照明装置、反射器及鸣号装置均由于事故碰撞损坏失效,符合事故中碰撞所形成的后果,未见事发前已经损坏的迹象。

    5.粤MB1196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A711挂号牌重型罐式半挂车)前侧与梅州071502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接触碰撞,碰撞后梅州071502号牌电动自行车被卷入牵引车底部向前推行,车上两人被牵引车及半挂车左侧轮胎碾压。

   (四)尸体检验鉴定结果

    1.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死者张梅凤“尸表检验、死亡原因分析”作出“蕉公(司)鉴(法尸)字〔2025〕10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张梅凤的死因符合腹部、盆腔及下肢多处损伤出血死亡。”

    2.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死者林诗瑜“尸表检验、死亡原因分析”作出“蕉公(司)鉴(法尸)字〔2025〕11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林诗瑜的死因符合腹部、肢体复合损伤死亡。”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情况

    蕉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5年7月03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142720250000027号)认定意见:赖剑臻驾驶车辆超速、未确保安全是导致本事故发生的同等原因,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梅凤驾驶电动自行车转弯前未伸手示意、横过道路未下车推行是导致本事故发生的同等原因,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二)直接原因

    赖剑臻驾驶车辆超速、未确保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有关“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有关“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张梅凤驾驶电动自行车转弯前未伸手示意、横过道路未下车推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有关“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第七十二条第四项有关“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综上所述,赖剑臻驾驶车辆超速、未确保安全,张梅凤驾驶电动自行车转弯前未伸手示意、横过道路未下车推行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有关企业问题

    梅州市能丰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负责人未取得道路运输安全考核证明,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和主要负责人无任命文件;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和未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公司安全生产记录表2025年1月至6月,检查记录未如实记录存在的异常和隐患情况,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会议记录实到人数和签名人数不符,未有培训图片和课件资料佐证,学习内容纪要没有针对性;公司应急演练未覆盖公司所有员工,应急预案计划、评估报告和人员签到表不完善。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梅县区交通运输局

    该单位是梅州市能丰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能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定期召开党组会议和行业季度会议,研究部署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结合“安全生产月”主题活动,组织“两客一危一重货”运输业户85名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及60多名驾驶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开展应急演练;制定了《2025年度道路水路运输行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由局领导带队分组督导检查,共排查隐患55个;联合公安交警部门约谈企业68家,减少各类违法行为;与该企业签订了2025年安全生产责任书, 2024年12月和2025年4月、5月对该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事故发生后,区交通运输局迅速约谈该企业,督促企业整改问题隐患,暂未发现履职不到位情况。

   (二)蕉岭县三圳镇人民政府

    该单位是事发地属地政府,今年以来,召开党委扩大会议研究部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共3次,联合县公路交通部门开展安全巡查和道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共2次,结合镇防汛防火下乡宣传契机,对交通安全宣传6次。对辖区道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路段定期排查隐患,及时向上级部门上报;结合圩镇整治工作契机,对晋元大道乱停乱放车辆进行整治,不定期对镇政府区域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停放区域巡查,强化对本单位职工教育督促;通过在镇村主要宣传栏张贴交通安全宣传海报、向群众发放遵守交通安全宣传单等方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暂未发现履职不到位情况。

   (三)蕉岭县公路事务中心

    国道G205K2555+600路段为一级路,路面平坦,限速60km/h,标线清晰、标志标牌完善,视线良好。该单位领导班子每月召开安全例会,对安全工作有研究部署,有会议记录。路段日常巡查采用综合巡查机制,即路政管理巡查、日常养护巡查、安全隐患排查业务整合,利用路政巡逻车可视化监测、5G+AI智慧公路先进技术等方式巡查,能及时发现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并有巡查记录,暂未发现履职不到位情况。

   (四)蕉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今年以来,该单位联合交通部门共检查运输企业56家次,发出整改通知书6份,约谈提醒企业单位12家次,并签订信用承诺书12份,处罚“两客一危一重”15人次。大力推进摩电、酒醉驾、面包车违法载人、“两客一校”、“飙车炸街”、大客车违规运行、货车突出风险整治等专项行动,每周开展不少于4次集中行动,保持严查严管态势,暂未发现履职不到位情况。

    六、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处罚的人员

    张梅凤,梅州071502号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1]、第七十二条第四项[2]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鉴于其已经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1.梅州市能丰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法定代表人未取得道路运输安全考核证明,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和主要负责人无任命文件及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4]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和第(四)项[5]的规定,建议梅县区交通运输局对其一并给予行政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和第(四)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2.梁宁庆,梅州市能丰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安全生产记录表2025年1月至6月,检查记录未如实记录存在的异常和隐患情况,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6]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7]的规定,建议梅县区交通运输局对其给予处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五)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梁仕锋,梅州市能丰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管理履职不到位,公司应急演练未覆盖公司所有员工,未完善应急预案计划、评估报告和人员签到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8]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9]的规定,建议梅县区交通运输局对其给予处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第(四)项“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赖剑臻,粤MB1196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粤MA711挂号牌重型罐式半挂车驾驶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10]第四十二条第二款[11]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建议由蕉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三)其他处理建议

    责成梅县区交通运输局认真复盘总结,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和改进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七、事故的主要教训

    通过剖析事故原因,暴露出部分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没有取得成效,未开展应急演练等问题突出,特别是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意识淡薄,管理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低。同时,也暴露出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在本起事故中涉及的驾驶员,没有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从而造成事故的发生。

    八、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交通运输部门要强化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压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持证上岗,推动辖区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档案、台账,加强对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的监督管理以及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驾驶人严格遵守和执行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安全驾驶意识,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事故警示教育,建立健全并落实道路运输企业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

   (二)扎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公安、交通运输、公路事务中心等部门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专项行动、“隐患排查治理年”行动,严格按照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和全市公安交警“减量控大”交通安全工作整治思路,坚持问题导向,依托联席会议平台,督促运输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大型、重型货车、危化品运输车、客车、微型面包车、校车、家长接送学生车辆等重点车辆、重点人群的交通违法整治力度。围绕源头管控、路面执法、科技监管、责任追溯等维度开展重型货车专项治理工作。

   (三)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农村、社区、学校等宣传阵地开展系列主题宣传活动,同时充分发挥“两站两员”作用,广泛宣传超员超载、不戴安全头盔、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大货车违法和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违法的交通违法危害性,大力营造全民监督、共同遵守、人人自律的良好氛围,依靠社会力量群防群治,为蕉岭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打好基本功。

   (四)按时开展整改情况“回头看”。县公安局要会同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事务中心、县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在县政府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10个月至一年内,联合组织开展“回头看”和评估工作,对事故存在问题要闭环管理,严格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举一反三,抓好整改,切实加强本辖区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