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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岭县“3·16”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5-01-10 15:49:06 来源:蕉岭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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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3月16日19时20分,205国道2548KM+350M蕉城镇桂岭大道南163号门口路段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货车与摩托车相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受伤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示有关部门人员全力抢救,做好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粤安监﹝2017﹞155号)和《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事故经营性深度调查和责任倒查工作的通知》(粤安办﹝2021﹞203号)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经县政府批准,成立了蕉岭县“3•16”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对事故现场勘查、技术检验鉴定、询问调查和进一步的深度调查,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及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情况

       1.蕉岭县新铺镇陈渠货运经营部是一家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广东省蕉岭县新铺镇福岭村十七组15号,经营者:陈渠,注册日期为:2019年12月16日,组织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范围为:货物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427MA546XC5XG,发证机关:蕉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蕉岭县新铺镇陈渠货运经营部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粤交运管梅字441400025359号,业户名称:陈渠,地址:广东省蕉岭县新铺镇福岭村十七组15号,车牌号码:粤M3105挂,经营许可证号:441400034567,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证件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同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粤交运管梅字441400010825号,业户名称:陈渠,地址:广东省蕉岭县新铺镇福岭村十七组15号,车牌号码:粤MG3929,经营许可证号:441400034567,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证件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2.陈渠,男,汉族,于1982年1月24日出生,家住:广东省蕉岭县新铺镇福岭村十七组15号,身份证号:4414271982*******8,蕉岭县新铺镇陈渠货运经营部的经营者。  

       (二)车辆驾驶人员基本情况

       1.粤MG3929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3105挂号牌重型栏板半挂车驾驶人: 谢发悦,男,1976年8月16日生,系广东省蕉岭县三圳镇晋元大道36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71976*******6;持A1A2类驾驶证,档案编号:441400151041,初次领证日期:1993年6月12日,有效期限:2014年6月12日至2024年6月12日。当前状态:正常。经系统查询,共有16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均已处理完毕。发生事故时无涉嫌酒驾、毒驾。经调查,谢发悦在事发前身体状况良好。在此次事故发生前无发生一般程序交通事故的记录。

       2.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李育忠,男,1975年3月13日生,系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叟乐村排三17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71975*******4;经电脑查询:未依法考取二轮摩托车驾驶证;在事故中死亡。发生事故后蕉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办案民警在蕉岭县殡仪馆对李育忠抽取心血并委托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检验结果为304.12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排除毒驾。经调查,李育忠在事发前身体状况良好。在此次事故发生前无发生一般程序交通事故的记录。

      (三)肇事车辆基本情况

       1.粤MG3929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所有人:陈渠;品牌:乘龙牌,车架号:LGGG4DY38HL438948,发动机号:3617G010313;机动车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11月20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止,强制报废期止:2032年11月20日。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状态:正常。驾驶室载客:3人。牵引粤M3105挂号牌重型栏板半挂车:行驶证所有人:陈渠;品牌:中基华烁牌,车架号:LA9L40W33KAXH397,发动机号:无 ;机动车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5月30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止,强制报废期止:2034年5月30日。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状态:正常。整备质量:5700KG;核定载质量:34300KG,总质量:40000KG。

        经调查,该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司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单号:PDZA202344200000376271)和机动车商业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号:PDZA202344200000369190,第三者责任保额为100万)。该货运粤MG3929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共有24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粤M3105挂号牌重型栏板半挂车车辆共有2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均已处理完毕。该粤MG3929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和粤M3105挂号牌重型栏板半挂车在此次事故发生前无发生一般程序交通事故的记录。

        2.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品牌:豪爵牌,车架号:6PCJK2790917628,发动机号:CV155543;车辆持有人:李育忠。经调查,该车辆未购买车辆保险。

       (四)事故现场道路状况

       1.天气情况:事发时天气阴(刚下过雨),路面潮湿。

       2.道路情况:事故现场位于205国道2548公里+350米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桂岭大道南163号门口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北往蕉岭县文福镇,南往蕉岭县新铺镇,双向四车道,道路中心有护栏隔离,单向路宽7.8米;道路两侧有绿化设施隔离,有标志标线控制;夜间有路灯照明,阴天视线一般。经核查,事故路段的道路技术指标、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情况均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

     (五)货运源头的基本情况

       福建塔牌水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660354920F,住所: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岩前镇灵岩村上-1号,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赖初泉,成立日期:2007年03月29日,经营范围为水泥、水泥熟料的制造、加工、销量;建筑材料、水泥机械及零部件、金属材料加工、销售;本公司产品仓储、货运;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及综合技术服务;余热发电。(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3月16日19时20分左右,谢发悦驾驶粤MG3929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3105挂重型栏板半挂车(实载:36000KG)沿205国道由北往南行驶,途经205国道2548公里+350米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桂岭大道南163号门口路段向右变更车道时,与同方向由李育忠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育忠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及救援情况

       1.接处警情况:2024年3月16日19时22分,梅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黄华昌报警后,于19时23分指令蕉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出警处置。事故处理中队由一名值班民警带领两名辅警于19时25分左右到达事故现场,到达现场后迅速汇报相关情况。随后值班局领导刘青泰常务副局长带领交警副大队长古德森、谢勇兵、丘安明及事故处理中队民警等第一时间到场。对事故现场处置,并指令120急救中心前往现场救援。

        2.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处理中队民警当日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立即赶赴事故发生地现场,到达后立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护现场,维持交通秩序,协助120医务人员做好救护工作;蕉岭县人民医院120医务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对受伤人员进行抢救,经现场抢救摩托车驾驶员李育忠无效死亡;20时30分,蕉岭县殡仪馆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将摩托车驾驶员李育忠的尸体运载至蕉岭县殡仪馆存放。

事故处理中队办案民警向交警大队值班领导报告。交警大队值班领导接报后组织带领事故处理中队民警复核事故现场。

       3.应急处置评估。经评估,此次事故救援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有序,救援过程中未发生衍生事故,无救援人员受伤,事故应急处置较好,各单位报告救援行动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蕉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及时调查事故原因,并于2024年04月10日依法对此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并向双方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代理人宣读分发签收,告知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复核申请。双方当事人对蕉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均表示无异议。目前,当事各方对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正在按法律程序协议中。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李育忠,男,现年49岁,出生日期为1975年3月13日,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叟乐村排三17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71975*******4。

       (二)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经调查组根据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车辆技术鉴定、当事人供述和证人证言,查实造成此次事故是:1、谢发悦驾驶车辆未按规定变更车道、超载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2、李育忠未考取二轮摩托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车辆、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是导致本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事故责任如下:1、当事人谢发悦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2、当事人李育忠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经调查进一步查实,粤MG3929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3105挂重型栏板半挂车事发当时该车装载有货物36000KG水泥。此起交通事故货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也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事故定性

       经调查组认定,蕉岭县 “3·16”亡人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1.蕉岭县交通运输局。建立、健全了部门负责制,领导班子成员有召开专题的安全工作研究会议,有工作部署,有带队检查记录;监管企业底数清楚,货物运输企业签订了安全生产承诺书,并建立健全了从业人员、车辆隐患排查治理档案;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等部门成立了蕉岭县道路安全工作联席办公室、蕉岭县道路交通挂牌整治办公室,严格查处各类违法案件。基本履职到位。

       2.蕉岭县公路事务中心。205国道2548KM+350M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桂岭大道南163号门口路段为一级路,路面平坦,限速60km/h,有闪光警告信号灯,标线清晰、标志标牌完善,视线良好。中心领导班子每月召开安全例会,对安全工作有研究部署,有会议记录。路段日常巡查采用“路政+养护+应急”联合巡查和“智慧公路”的管理模式。能及时发现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并有巡查记录。基本履职到位。

       3.蕉城镇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对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等工作有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开展了重点交通场所及乡村道路的安全巡查,有工作部署,并对辖区内的货运及客运单位进行了安全检查.宣传等工作,同时通过海报、横幅、宣传册等多种形式进行系列道路安全宣传活动。基本履职到位。

       4.蕉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扎实开展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和专项整治行动,全力创造平安、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加强道路隐患治理和重点车辆、重点驾驶人隐患清理,强化整治,严查严管违法行为。在重要路段、重点路口,设置临时执勤点,开展交通秩序整治,将府前街列为严管路段,严厉打击无牌无证、不戴头盔、超员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营造严管严查的高压态势;强化货车专项整治,针对辖区大货车事故多发时段路段,采取流动检查、突击检查、错时检查、视频巡查等方式,严厉查处货车超限超载交通违法行为;强化农村事故预防,在农村地区采取灵活机动查处模式,不定时、不定点、随机上路设卡,特别对农村圩镇等交通薄弱地区开展重点整治,全力净化农村道路交通环境;强化酒醉驾查处,常态化开展查处酒驾醉驾行动,每周至少开展一次整治行动,全力压减酒驾醉驾违法犯罪。基本履职到位。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货车驾驶人:谢发悦。对谢发悦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分别变更车道罚款200元和超载罚款500元记1分,合并处罚700元记1分。谢发悦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蕉岭县新铺镇陈渠货运经营部的经营者:陈渠。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安全生产工作履职尽责不严不实,对安全生产制度执行不严格,对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培训不够,培训内容缺乏科学性,可操作性不强,未组织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落实事故隐患排查闭环整改不彻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议蕉岭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3.李育忠。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机动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八条之规定,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4.福建塔牌水泥有限公司。事故车辆装载的是福建塔牌水泥有限公司的水泥产品,途径蕉岭。福建塔牌水泥有限公司未按照道路运输有关规定对货运车辆的超限超载行为予以制止,建议由蕉岭县交通运输局发函移交至武平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七、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防范事故的发生

       蕉岭县新铺镇陈渠货运经营部的经营者要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主体责任。一是要建立、健全经营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证职责明确,管理有序;二是要强化、完善经营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教育培训,经营部要结合实际,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三是要推动经营部安全生产责任全员岗位覆盖,强化安全岗位责任制的考核考评,确保责任落到实处,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监管、督导,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道路安全监管,加大对运输企业指导力度,特别是小型运输企业的建章立制,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抓实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提升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进一步加强重点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1、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严格督促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卫星动态24小时监管要落实到位,不能只是台账上反映,要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治,及时消除安全风险隐患,确保车辆动态监管在线和车辆不带病上路。

       2、公安部门要加强农村“两员两站”交通劝导活动,加强路面巡逻管控工作。全面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扎实开展“两员两站”,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和交通违法劝导,不断提高群众交通安全意识。依托交通安全服务站,有针对性进行安全提示,提高驾驶人的安全意识。针对辖区道路管理工作实际,切实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重点时段、路段的巡逻管控,加强对重点运输车辆较密集的行驶路线,加大查处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力度,加大严查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违法载人、不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

       3、属地部门要强化宣传教育,提升安全意识。充分利用广播、LED屏,在人群聚集地播放交通安全宣传片,发放宣传材料等方法,对学生、农村老人等重点群体和不同层次人群,有针对性地广泛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通过典型案例剖析及曝光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进一步加强驾驶人岗位安全教育培训,促进提升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确保安全行车,有效减少交通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