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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湛高速公路“4•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3-07-13 14:32:05 来源:梅州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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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4月5日9时49分,S14汕湛高速西行K129+500M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路段,发生一起2人死亡5人受伤、车辆损坏、路产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梅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马正勇、市长王晖、市委常委陈金銮、副市长詹星作出批示指示要求,要全力做好伤员救治、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要举一反三,加强隐患排查,加大事故预防工作力度,坚决遏制交通事故上升势头。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协调事故现场处置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梅州市人民政府于4月10日批准成立了由梅州市应急管理局二级调研员陈宇飞任组长,梅州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河南省南阳市政府,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汕湛分公司派员组成的汕湛高速公路“4·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验事故现场、技术鉴定、调查有关单位、查阅相关资料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与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4月5日上午9时49分,徐光良驾驶豫RFK936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乘载张彩娥)牵引赣G3391挂号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沿S14汕湛高速由东往西行驶,途经S14汕湛高速K129+500M梅州五华路段时,因注意力不集中,分别碰撞因前方交通事故缓慢行驶的由黄少波驾驶的粤A2855F号牌小型越野客车(乘载洪惠儿)、由张树和驾驶的粤LH034H号牌小型轿车(乘载程细美、陈乐銮)、由沈银驾驶的云HDF769号牌小型客车(乘载罗昌良、沈必占、黎玉先、沈康),造成程细美、陈乐銮当场抢救无效死亡,罗昌良、沈必占、黎玉先、沈银、张树和受伤,路产损坏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4月5日上午9时57分,梅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事故当事人徐光良报警后,将警情指派至交警支队指挥室,指挥室于9时59分指令高速公路六大队棉洋中队出警处置,高速公路六大队棉洋中队由一名值班民警带领一名辅警于10时16分到达事故现场,值班领导、大队长张慧桥、棉洋中队中队长张俊宏接报后第一时间到场,现场于10时20分向交警支队报告了事故情况。

       处警民警到场后,发现两部小轿车上共有三名司乘人员被卡困在车上,民警立即将情况通报了汕湛高速公路监控中心,要求立即对远端来车进行分流。同时,对被困人员迅速开展了救援。

       10时7分,汕湛高速公路路政大队二中队队员接到高速公路监控中心通知后于10时20分到场,接着汕湛高速公路分公司副总经理、路政大队长到场,协助现场救援、指挥交通、现场勘查等工作。

       10时30分,梅州市五华县龙村镇救护人员到场,随后对救出的被困人员进行急救,现场确认粤LH034H号牌小轿车乘客程细美、陈乐銮二人当场死亡,伤者罗昌良接至安流镇第二人民医院抢救。

       10时50分,五华县龙村镇消防救援人员到场,经破拆施救,11时6分,消防人员将粤LH034H号牌一类小轿车第一名被困人员救出,11时9分将云HDF769号牌一类小轿车被困人员救出,11时51分消防人员将粤LH034H一类小轿车第二名被困人员救出。

       12时42分,梅州市五华县殡仪馆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将死者的尸体运载至梅州市五华县殡仪馆存放。

       接到事故情况报告后,交警支队支队长江敏、副支队长李伟峰等市、县相关职能部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协调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工作,并到医院协调全力抢救伤者。

       至4月5日下午14时44分,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处置完毕,交通恢复正常,未发生次生事故。

     (三)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经评估,此次事故中公安交警、应急、消防、医疗、公路路政等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应急处置工作响应及时、程序合法、组织有力、善后到位,未发生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符合应急处置措施程序及要求。

      (四)善后处置情况。

       梅州市公安局交警部门积极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及死者家属安抚工作,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为伤亡家属提供一对一服务,解决家属合理诉求,切实维护了社会稳定。

       4月12日,梅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六大队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徐光良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并向当事各方及死者家属依法送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各方及死者家属均对事故认定无异议,善后处置于4月16日全部完成。

      (五)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等规定,核定已发生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300万元。

       二、事故相关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豫RFK936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所有人:南阳安顺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实际使用人:徐光良,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整备质量:8805kg,核定载人数:2人(事发时实载客:1人,无超员),车身颜色:红色,车辆品牌型号:解放牌CA4259P25K2T1E5A80,发动机号:3119L098506,车辆识别代号LFWSRXSJ8LAD00825,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8月19日,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该车在华安财产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额共100万元,乘客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每个座位1万元,保险期限至2023年8月20日止。另外该车还在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货物运输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共500万元,保险期限至2023年8月19日止。车上装有卫星定位装置,事发时设备可正常运行。该车无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发时无超载。

       2.粤A2855F号牌小型越野客车,机动车所有人:洪惠儿,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总质量:3050kg,整备质量:2489kg,核定载客:5人(事发时实载客2人,无超载),车身颜色:黑色,车辆品牌型号:路虎英路览胜SALGA2VF,发动机号:16081706111306PS,车辆识别代号:SALGA2VF2GA308496,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6月1日,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该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第三者保险金额200万元,保险期限至2023年7月6日止。

       3.粤LH034H号牌小型轿车,机动车所有人:龙门县揭普美食店,机动车实际使用人:张树和,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总质量:1500kg,整备质量:1083kg,核定载客:5人(事发时实载客3人,无超载),车身颜色:白色,车辆品牌型号:起亚牌YQZ7142AE5,发动机号:F1140653,车辆识别代号:LJDLAA298F0529702,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5年12月1日,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该车未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

       4.云HDF769号牌小型轿车,机动车所有人:沈银,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总质量:1705kg,整备质量:1330kg,核定载客:5人(事发时实载客5人,无超载),车身颜色:灰色,车辆品牌型号:东南牌DN7150H5,发动机号:S2RS602,车辆识别代号:LDNBCTGZXJ0165919,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1月7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第三者保险金额300万元,保险期限至2023年12月29日止。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徐光良,男,42岁,身份证号:4129241981*******X,籍贯: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安海镇安平开发区达盛电子厂,持A2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350541594168,初次领证日期:2016年9月7日,发证机关: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有效期限至2032年9月7日,驾驶证状态正常,无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

       2.黄少波,男,58岁,身份证号:4401061965*******3,籍贯: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雅居乐剑桥郡君澜街2栋802房,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40170355239,初次领证日期:1989年7月7日,发证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有效期限至2025年7月7日,驾驶证状态正常,无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

       3.张树和,男,52岁,身份证号:4405251971*******6,籍贯:广东省揭东区,住址:广东省揭东区白塔镇广和村三家头老寨八一号,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41340032248,初次领证日期:2016年4月28日,发证机关: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有效期限至2032年4月28日,驾驶证状态正常,无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

       4.沈银,男,26岁,身份证号:5326271997*******0,籍贯: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板蚌乡麻栗村民委良子小组,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32600451319,初次领证日期:2017年3月8日,发证机关:云南省文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有效期限至2033年3月8日,驾驶证状态正常,无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S14汕湛高速西行K129+500M梅州市五华县棉洋镇路段(棉洋服务区往博罗方向约3.5公里),双向六车道,半幅路面宽15.5米,行车道每车道宽3.75米,应急车道宽3米。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汕头市,西往湛江市,道路平坦,沥青路面,视线良好,有标志标线控制,道路中间划有白色中心单虚线,道路两旁划白色单实线,为机动车道边缘线,桥面两侧设有新泽西护栏防护,事故发生路段小型车限速120公里/小时,发生事故路段位于往博罗方向K129+500M超车道,为直线下坡路段,曲线半径R=∞,纵坡为-3.0%,横坡为2.00%。

       经查,该路段为单向三车道沥青路面,超车道、快车道、慢车道路面干净平整无下沉,无坑槽,无积水,路面状况整体良好,最近一次路面定检时间为2022年8月,路面路况指数PQI(路面状况)为96.04,该路段技术状况评价为良。

      (四)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南阳安顺物流有限公司。豫RFK936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所属企业。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3XEM455E,法定代表人:商天钢,成立日期:2016年10月28日,注册资本:60万元,登记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住所:南阳市信臣路大连庄。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五)事故人员伤亡情况。

       1.事故造成粤LH034H号牌小型轿车上2人死亡。

      (1)程细美,女,51岁,广东省揭东区人,乘坐人员。

      (2)陈乐銮,女,84岁,广东省揭东区人,乘坐人员。

       2.事故造成粤LH034H号牌小型轿车上1人受伤。

       张树和,男,52岁,广东省揭东区人,驾驶员。

       3.事故造成云HDF769号牌小型轿车上4人受伤。

      (1)沈银,男,26岁,云南省文山州人,驾驶员。

      (2)罗昌良,男,42岁,云南省文山州人,乘坐人员。

      (3)沈必占,男,49岁,云南省文山州人,乘坐人员。

      (4)黎玉先,女,47岁,云南省文山州人,乘坐人员。

        三、现场勘验和技术鉴定情况

      (一)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现场超车道停靠有三部车辆,其中一辆豫RFK936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G3391挂号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车头向西,车尾向东;一辆粤LH034H号牌小型轿车,车头向北,车尾向南,粤LH034H号牌小型轿车右侧车身插入豫RFK936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还有一辆云HDF769号牌小型客车,车头向西,车尾向东。

        豫RFK936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长6.945米,车宽2.55米,高3.96米,前部发动机舱盖及保险杠距地高40CM—137CM范围内见撞击痕迹,伴随着加、减层刮擦痕迹,表层红色涂层呈减层,且粘附白色物质,前车号牌上侧的相邻位置多处见白色漆片及红色塑料物质。左前灯罩见破损痕迹;左前翼子板及左前轮眉距地高40CM—130CM范围内见片状减层刮擦痕迹;左前轮辐最高可达83CM,其轮辐外侧及其螺栓、螺母见片状减层刮擦痕迹;邮箱外侧距地高54CM—70CM范围内见片状减层刮擦痕迹。

       赣G3391挂号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车长17.5米,车宽3米,高1.71米,前部右侧距地高142CM—146CM范围内见减层刮擦痕迹,其相邻位置捆绑的麻绳见磨损、断离痕迹及其覆盖的拼色帆布(红、蓝、绿色)见局部破损、缺失;第二轴右侧轮及第三轴右侧轮最高可达110CM,其轮胎外胎侧及挡泥板外侧见片状减层刮擦痕迹,且挡泥板见断裂痕迹;其平板右侧前部的横向固定构件底侧距其前部0CM—364CM范围内见减层刮擦痕迹,且相邻位置平板外侧的铰链局部见向后挤压变形,伴随着减层刮擦痕迹,且局部见缺损、断裂痕迹。

       粤LH034H号牌小型轿车车长4.378米,车宽1.7米,高1.46米,车身前部见撞击向后挤压变形痕迹;前部防撞杠、散热器及其固定构件挤压变形;前部灯具均破损;前保险杠脱落、断裂、破损,其表层多处伴随加、减层刮擦痕迹,白色表层呈减层且粘附蓝色物质及棕色物质;前车号牌挤压变形,伴随减层刮擦痕迹;发动机舱盖向后、向上挤压变形,其表层多处伴随加、减层刮擦痕迹,白色表层呈减层且粘附棕色物质;左前翼子板向后挤压变形,伴随减层刮擦痕迹;左前轮整体向内挤压变形;前挡风玻璃见蛛网状碎裂痕迹。车身后部见撞击向前挤压变形痕迹;左后翼子板及左后车门向前挤压变形,伴随减层刮擦痕迹,后部保险杠多处见加、减层刮擦痕迹,白色表层呈减层且粘附红色物质;后尾厢盖向前、向上挤压变形,白色表层呈减层且粘附红色物质;右后轮整体向前挤压变形,其轮辋局部见破损、缺失,伴随减层刮擦痕迹;后部排气管见挤压变形,伴随减层刮擦痕迹;右后翼子板挤压变形,伴随减层刮擦痕迹;后部灯具均破损。车身右侧见撞击挤压变形痕迹,右侧车门均脱落、挤压变形伴随减层刮擦痕迹,其白色表层呈减层且粘附红色物质。

       云HDF769号牌小型轿车,车长4.354米,车宽1.84米,高1.67米,后部保险杠距地高30CM—84CM范围内见撞击向前挤压变形痕迹,伴随减层加、减层刮擦痕迹,棕色表层呈减层且粘附白色物质;后车号牌距地高36CM—48CM范围内见减层刮擦痕迹,且表层局部粘附蓝色物质;后尾厢盖向前挤压变形,距地高69CM—116CM范围内见加、减层刮擦痕迹,棕色表层呈减层且粘附白色物质;左后轮整体向前挤压变形;左后翼子板向前加压变形,伴随减层刮擦痕迹。左前车门及左后车门距地高33CM—106CM范围内见撞击向内挤压变形痕迹,伴随片状加、减层刮擦痕迹,表层棕色涂层呈减层且粘附白色物质,左侧下裙板饰条脱落。

       粤A2855F号牌小型越野客车,车长4.999米,车宽2米,高1.84米,左侧后部见撞击挤压变形痕迹;后尾厢盖向上挤压变形,其后尾厢盖左侧见片状减层刮擦痕迹;后部挡风玻璃缺损;后保险杠左侧距地高45CM—71CM范围内见片状减层刮擦痕迹,左后翼子板缺失;其左后翼子板内侧的固定构件距地高117CM—128CM范围内见片状加、减层刮擦痕迹,表层粘附红色物质,其相邻位置见一个散落的红色铰链;左侧后部车顶见挤压变形,伴随减层刮擦痕迹,距地高177CM处见夹附有残缺的纤维物(红、蓝色)碎块,其下侧相邻位置的固定固件距地高134CM—143CM范围内见片状加、减层刮擦痕迹,表层粘附红色物质;左后车窗破损。

       粤LH034H号牌小轿车上二名乘客被卡困在车上,位置为副驾驶室:程细美,有系安全带;副驾驶室后排座:陈乐銮,未系安全带。

       云HDF769号牌小型轿车上一名乘客被卡困在车上,位置为副驾驶室后排座:罗昌良,有系安全带。

      (二)驾驶员血液和尿液检验结果。

       1.经梅州市公安局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毒品三合一快速试剂尿液检查,现场检测结果徐光良的尿液检测结果呈阴性,现场检测报告书(编号:2023040501)。

        2.事发当日11时55分,高速六大队棉洋中队现场对豫RFK936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徐光良作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0毫克/100毫升;11时56分,对粤LH034H号牌小轿车驾驶员张树和作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0毫克/100毫升;12时43分,在五华县人民医院对云HDF769号牌小型轿车驾驶员沈银作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0毫克/100毫升;14时52分,对粤A2855F号牌小型越野客车驾驶员黄少波作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0毫克/100毫升。

       (三)事故车辆鉴定情况。

        1.经广东省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云HDF769号牌小型轿车进行“安全技术状况检验鉴定”,作出“康怡司鉴中心〔2023〕痕鉴意字第2376号”鉴定意见:受检的云HDF769号牌小型轿车制动及转向功能有效;左后灯具破损符合在本次事故中碰撞造成的后果,其余灯具齐全、未见异常。

        2.经广东省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粤LH034H号牌小型轿车进行“安全技术状况检验鉴定”,作出“康怡司鉴中心〔2023〕痕鉴意字第2377号”鉴定意见:受检的粤LH034H号牌小型轿车制动功能有效;转向功能失效符合在本次事故中碰撞造成的后果;全车灯具均破损、缺失符合在本次事故中碰撞造成的后果。

       3.经广东省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粤A2855F号牌小型越野客车进行“安全技术状况检验鉴定”,作出“康怡司鉴中心〔2023〕痕鉴意字第2378号”鉴定意见:受检的粤A2855F号牌小型越野客车制动功能及转向功能有效;左后灯具破损符合在本次事故中碰撞造成的后果;其余灯具齐全、未见异常。

        4.经广东省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豫RFK936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G3391挂号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进行“安全技术状况检验鉴定”,作出“康怡司鉴中心〔2023〕痕鉴意字第2379号”鉴定意见:受检的豫RFK936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G3391挂号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制动及转向功能有效;牵引车照明、信号装置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半挂车全车灯具齐全、功能有效。

       5.经广东省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豫RFK936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G3391挂号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粤LH034H号牌小型轿车、云HDF769号牌小型轿车、粤A2855F号牌小型越野客车进行“车辆痕迹鉴定”,作出“康怡司鉴中心〔2023〕痕鉴意字第2375号”鉴定意见:事发时赣G3391挂号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右侧前部与粤A2855F号牌小型越野客车左侧后部发生接触、碰撞可以成立;事发时豫RFK936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前部与粤LH034H号牌小型轿车后部及右侧发生接触、碰撞可以成立;事发时粤LH034H号牌小型轿车前部与云HDF769号牌小型轿车后部及左侧中部发生接触、碰撞可以成立。

      (四)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时,根据梅州多普勒雷达资料,2023年4月5日8时至11时,梅州市五华县棉洋气象观测站录得雨量13.6毫米(中雨),路面没有积水的情况。

      (五)尸体检验鉴定结果。

        经广东省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陈乐銮、程细美两名事故死者进行“尸表检验、死亡原因分析鉴定”,分别作出“康怡司鉴中心〔2023〕病鉴意字第SB55、SB56号”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陈乐銮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被鉴定人程细美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四、事故发生原因及事故性质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豫RFK936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徐光良驾驶机动车注意力不集中,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能见度低于200米的雨天(限速每小时60公里),驾驶机动车在事发路段每小时达96公里时速,对前方因事故缓行的车辆未能保持安全距离,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南阳安顺物流有限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未落实到位,无徐光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记录,无豫RFK936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车一档”和隐患排查记录。

        2.粤LH034H号牌小轿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后排乘坐人员陈乐銮未使用安全带,加重和扩大了损害后果。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梅州市汕湛高速公路“4·5”死亡2人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有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汕湛分公司。涉事路段由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汕湛分公司负责营运管理,公司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有按要求履行安全职责,建立安全风险清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监控中心、路政大队有按规定开展视频监控巡查和路面巡逻,基本履职到位。

      (二)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六大队。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六大队是事发路段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单位,大队有明确的安全监管职责分工,能按要求开展巡逻检查,排查事故多发路段和事故隐患路段,及时消除路面安全隐患,基本履职到位。

      (三)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交通运输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交通运输局是涉事车辆豫RFK936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南阳安顺物流有限公司的监管单位,能按河南省南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加强货物运输安全监管的意见进行履职监管,并按要求对该企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基本履职到位。

        六、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徐光良。豫RFK936号牌车辆驾驶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项“能见度小于200米时,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的规定,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其承担事故发生全部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南阳安顺物流有限公司。在安全生产培训方面,无徐光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记录,致使豫RFK936号牌车辆驾驶员安全意识差,驾驶机动车注意力不集中,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能见度低于200米的雨天,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超过每小时60公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监部门是否有权适用〈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予以行政处罚及适用法律和答复》,未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义务不是发生交通事故直接原因;经查在本事故中豫RFK936号牌车辆制动等安全性能正常,无豫RFK936号牌车辆“一车一档”和隐患排查记录,也不是发生交通事故直接原因。综上,南阳安顺物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议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交通运输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三)商天钢。南阳安顺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交通运输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七、事故的主要教训

      (一)驾驶员安全意识不足。豫RFK936号牌车辆驾驶员徐光良驾驶机动车注意力不集中,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能见度低于200米的雨天,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超过每小时60公里,未与同车道的前车车距保持适当的距离,导致碰撞因前方交通事故缓慢行驶的车辆酿成事故。

      (二)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南阳安顺物流有限公司对异地运营的车辆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驾驶员徐光良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对豫RFK936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隐患排查和维护保养,未建立“一车一档”台账。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够,是当前各类道路交通事故易发多发的重要原因。

       (三)乘客对安全带就是“生命带”的认识不到位。汽车安全带的作用是当车辆行驶特别是高速行驶发生事故时,正确使用安全带可以防止车内乘坐人员甩出车外或者与车身部件发生二次撞击、相互挤压,能有效降低伤亡率,安全带就是救命带。粤LH034H号牌小轿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后排乘坐人员陈乐銮未使用安全带,加重和扩大了损害后果。

       八、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加强高速公路隐患排查治理。梅州市公安局和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汕湛分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针对能见度低的天气情况、前方路段事故情况要发布提醒信息,有效警示过往车辆安全通行。对事故易发、多发的重点路段开展隐患排查,结合实际情况,在一些重点路段设置警示标志、示警频闪灯等防疲劳提醒设施,通过知觉、听觉、视觉等提醒驾驶人。

      (二)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梅州市公安局要深入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针对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上升的势头,加大道路交通整治力度,对“两客一危一重货”等重点车辆的违法停车、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载客汽车超员、货车严重超载、大客车和大货车高速公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酒驾醉驾、不戴安全带等重点违法行为,要持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对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要依照法律法规加强惩处。

      (三)压实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执法监管力度,督促南阳安顺物流有限公司等运输企业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做好车辆检查维护,强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强化重点驾驶人安全驾驶意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梅州市交通运输局要举一反三,狠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强化“两客一危一重货”重点车辆源头安全管理,严厉打击货运车辆“挂而不管”行为。

      (四)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梅州市、南阳市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充分借助各种信息传媒手段,形成并保持有广度、有深度、有规模、有影响的宣传声势,扩大交通安全宣传覆盖面,特别要加大雨天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要保持安全车距,发生事故及时转移的宣传。要坚持和完善媒体曝光机制,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公开曝光严重违法行为、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和事故责任追究情况,有效向道路交通参与者推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