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市监处履告字(2024)1号
钟春梅:
蕉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9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蕉市监处字(2023)11号)。你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罚款人民币65871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蕉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753-7186392
蕉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