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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蕉岭县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 暂行办法(修改稿)》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9-01-03 09:27:59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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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关于印发蕉岭县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版)的通知


一、修改《蕉岭县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稿(以下简称《办法》)的必要性

《蕉岭县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实施3年多来,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积极发挥增信效应,有力地缓解了中小微企业普遍存在的融资难问题为加快实体经济、民营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在运作期间,发现存在:未明确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贷款额度按不低于其抵(质)押物评估值的80%确定企业单户贷款额度限制较严等不完善、不科学之处,根据《关于印发蕉岭县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蕉府【2018】20号)精神,结合我市新修改的《关于印发梅州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市中小企字〔2018〕33号)以及当前形势发展需要,通过修改完善《办法》,进一步提高银行、政策性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服务能力,更有利于打通企业融资渠道,增大中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更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推动实体经济和民营经济发展、加快构建“一城两业三组团”发展新格局,建设生态富民强县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的主要内容共有“六章20条”,包括: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的设立和管理;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运作方式;风险控制及代偿程序监督和管理等方面具体内容。

三、实施《办法》操作指引

(一)明确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的设立和管理。

1. 明确资金来源:(1)县财政投放资金2000万元;(2)县争取上级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3)基金孽生的利息等;

2. 明确基金管理。

(1)按照办理贷款业务量,在金融机构开设专户存放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封闭运行,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基金仅限于提供风险补偿业务的担保及代偿。除经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和银行共同确认为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不得提取和支用;

(2)在基金贷款平台业务终止且基金池所有贷款本息结清后,基金池其他资金(含本息)扣减补偿损失后一次性退还县财政。

(二)明确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运作方式。

1.明确合作银行。鼓励和支持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六方面条件的本地金融机构与“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2. 明确合作业务总量。合作金融机构对“重点中小微企业池”内企业的贷款规模不低于基金总额的10倍。对“重点中小微企业池”内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贷款额度按不低于其抵(质)押物评估值的80%确定。

3. 明确支持对象。符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六方面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由“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共同推荐,经审查通过并履行相关手续后,均可列入蕉岭县“重点中小微企业池”。

4. 明确贷款发放流程。

(1)企业提交申请:“重点中小微企业池”里的企业向金融机构提交贷款申请;

(2)尽职开展调查。金融机构对企业开展实地贷前调查,向县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提交《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业务推荐函》,并由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3)签订贷款合同。合作金融机构对纳入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范围内、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发放不低于其抵(质)押物评估值80%的贷款,其中:微型企业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小型企业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中型企业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合作金融机构根据获批企业的现有条件,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4)发放贷款资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人员对企业全套贷款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贷款审批条件、合同条款已达要求,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要素齐全、手续完备,抵质押登记手续已办妥的,合作金融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约定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2个工作日内合作金融机构应书面告知“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

(三)明确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的风险控制及代偿程序

1. 贷款风险控制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风险预警信息传达机制,每季度向“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汇报风险补偿基金贷款企业的经营情况,并对贷款企业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当合作金融机构发放的风险补偿基金贷款逾期率(逾期贷款额/贷款余额)超过10%时,合作金融机构应立即报告“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并暂停发放新的风险补偿基金贷款业务;逾期率下降后,可恢复风险补偿基金贷款业务。

2、政府风险补偿基金代偿。企业贷款逾期超过2个月,合作金融机构根据约定及时启动债务追索程序,同时书面报告“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当合作金融机构书面确认无法追回风险补偿基金贷款本息时,向“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关于使用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代偿的函》,提出补偿申请,由风险补偿基金和合作金融机构分别按50%比例分摊(利息计至提交风险补偿资金代偿申请之日),“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须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书面通知合作金融机构。

合作金融机构在提出使用风险补偿基金代偿申请前,必须先启动法律诉讼程序,申请处置欠款企业的抵(质)押物。

3、债务追索。在实施代偿后,合作金融机构向借款人进行债务追索。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追索费用后(追索费用由合作金融机构据实报请“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认定),按如下顺序操作:①归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②归还风险补偿资金代偿款;③退还贷款企业。

4申请贷款风险补偿应报送的材料。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风险补偿应报送《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五方面材料。

(四)明确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的监督和管理。

1.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要求。县科工商务管理局负责“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并监督和管理“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建立完善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对整体使用情况进行有效评估。

2. 明确违反“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1)发生风险代偿的企业,政府和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人民银行征信记录,定期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且5年内不再纳入我县“重点中小微企业池”名单。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政府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对发生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违反财经纪律,挪用或挤占贷款资金的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情形的企业,县科工商务管理局、合作金融机构,有权提前追偿贷款本息,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