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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印发蕉岭县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认定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6-07-15 10:01:56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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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关于印发蕉岭县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认定办法的通知

  为严格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落实“一户一宅”法定要求,保障农村村民合法宅基地权益,我县印发了《蕉岭县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文件内容,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妥善处理农村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粤自然资规字〔2025〕5号)、《梅州市农业农村局梅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梅市农农字〔2020〕49号)等国家、省、市文件精神,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法定要求,结合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出台目的

  统一全县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认定执行口径,明晰宅基地分配资格、分户标准、宅基地区分规则,规范农村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审批及宅基地资格权退出日常管理;妥善处置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盘活闲置宅基地资源,依法保障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理建房需求,规范镇村宅基地管理流程,维护农村土地管理秩序与群众公平权益。

  三、目标任务

  1.划定宅基地资格权取得、丧失情形,明确具备宅基地申请资格的主体范围。

  2.细化“一户”“一宅”认定标准、分户准入条件,统一镇村执行尺度,妥善处理继承、司法取得、早年老宅、父辈共有房屋等特殊历史情形。

  3.列明禁止申请宅基地的各类情形,从严管控“一户多宅”、违规建房、变卖房屋再申请、违反“”建新拆旧”、征地安置后重复享受宅基地权益等问题。

  4.压实各镇属地管理责任,对办法未覆盖的特殊事项实行“一事一议”,推动本县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化、法治化。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为四大板块,围绕适用范围、宅基地分配资格认定、“一户一宅”认定、管理事项作出全面规定: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蕉岭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宅申报审批,以及宅基地资格权退出管理。明确“一户一宅”定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判定按照《蕉岭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蕉府办〔2018〕11号)执行。

  (二)宅基地分配资格认定

  1.取得资格权:分为成员身份取得、出生收养取得、婚嫁落户取得、搬迁移民政策取得,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丧失资格权:丧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本人书面自愿放弃宅基地资格权,以及法律法规、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认定

  1.“一户”认定:以公安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结合年龄、婚姻、家庭结构、公序良俗综合判定,区分未成年子女家庭、成年子女、离异再婚人员等不同分户情形。

  2.“一宅”认定:以宅基地审批材料、权属证书为核心依据,镇村现场核验,分类处置合法登记房屋、历史无手续农房、继承/司法取得宅基地、1999年旧法修订前老宅、父辈共有房屋等特殊情形。

  3.分户申请宅基地条件: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设置婚姻、离婚年限相关分户限制条件。

  4.不得申请宅基地情形:存在一户多宅、不满足分户条件、处置自有住房、房屋改经营/被拍卖、违反“建新拆旧”、征地安置后放弃宅基地资格等七类情形,不予批准宅基地。

  (四)其他管理事项

  各镇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本办法未明确的宅基地相关特殊事项实行“一事一议”;本办法解释权归蕉岭县农业农村局;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实施期间国家、省、市出台新政策法规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五、利企惠民措施

  一是清晰界定村民宅基地资格与建房规则,让群众知晓申请条件、流程红线,减少办事困惑;二是兼顾历史建房现状与合法继承、司法取得等特殊情况,依法保障村民既有住房权益;三是统一全县认定标准,杜绝执行不一、推诿扯皮等问题,保障村民公平享受宅基地权益;四是规范审批管理,从源头遏制违规占地建房行为,守护乡村居住环境与集体土地权益。

  六、新旧政策差异

  我县此前未出台专门针对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认定的专项文件,本办法为全新制定本地专项政策。文件在国家、省、市通用宅基地管理政策基础上,结合我县户籍、村居、历史建房实际,细化完善宅基地资格权、分户、多宅处置等实操细则,填补县域宅基地管理制度空白,为镇村审批管理提供执行依据。

  七、征求意见情况

  本办法前期以征求意见稿形式,面向公众及各镇、县直有关单位公开征集修改意见,结合各方反馈建议完成修订完善后正式印发实施。

  八、涉及范围

  覆盖蕉岭县全域各镇、各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县域内农村宅基地新建、扩建、改建住宅的审批、资格权退出等管理工作。

  九、关键词诠释

  1.一户一宅:依法享有宅基地资格权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与集体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员,身份界定执行《蕉岭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蕉府办〔2018〕11号)。

  3.建新拆旧:村民易地新建住宅时,须拆除原有旧房,并将旧宅基地交还村集体经济组织。

  十、注意事项

  1.村民申请宅基地前,应先行对照本办法核对宅基地资格、分户条件,避免盲目提交申请。

  2.通过继承、司法裁定取得的额外宅基地不认定为一户多宅,但仅能原址翻建,不得扩建、异地改建。

  3.村民将自有住房出售、出租、赠与他人后,永久丧失宅基地申请资格,处置房屋前需慎重考量。

  4.易地新建住宅必须严格落实“建新拆旧”要求,拒不履行承诺的,不予审批宅基地。

  5.本办法仅规范农村宅基地及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后续上级出台新政策规定的,按上级新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