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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废止<蕉岭县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6-06-15 10:57:24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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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关于废止《蕉岭县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为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最新政策要求,规范我县政策文件管理,现就《关于印发蕉岭县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蕉府办〔2024〕16号,以下简称《方案》)废止相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与闲置住宅,我县于2024年11月7日印发《方案》,文件试行期限2年。近期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开展涉宅基地政策文件全面梳理整改工作,经核查,该《方案》部分内容与当前国家、省、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最新政策导向不相适应。为确保全县宅基地管理工作严格对标上级要求,规避政策执行偏差,依规启动文件废止工作。

  二、目标任务

  清理与现行政策不符的规范性文件,落实上级宅基地整改工作部署,规范农村闲置宅基地、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秩序,严守土地管理底线,充分保障农民、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大局稳定,稳步推进乡村振兴各项工作落地。

  三、主要内容

  (一)原《方案》核心内容

  1.盘活对象:分为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两类。闲置宅基地包含房屋倒塌拆除两年以上未复建、违规使用、依法收回、村民自愿退出等地块;闲置住宅指集体土地上产权清晰、处于闲置状态的村民住房及配套设施。

  2.盘活主体:涵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返乡人员、创业人才、各类合规企业等,鼓励多方主体参与盘活利用。

  3.盘活业态:支持发展乡村休闲旅游、特色乡土产业、产业配套服务、农村康养、公共服务、电商创客等多元新业态。

  4.盘活模式:明确原地原房直接利用、有偿退出转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拆旧整治统筹利用三大模式,细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拆旧复垦、拆旧建新等具体方式。

  5.实施程序:规范“提出意愿—村集体会议审议—镇级申请—县级多部门联审、县政府审批—组织实施”全流程管理要求。

  (二)废止相关说明

  本次废止工作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根据前期核查、内部会议研究、意见征求等情况,形成了《方案》废止相关材料,文件废止后,将不再作为我县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政策依据。

  四、利企惠民措施

  本次为文件废止,无新增利企惠民举措。因《方案》自印发以来未落地实施,未开展任何项目审批、盘活利用等实操工作,废止该文件不会损害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企业及创业人员等各方合法权益。

  五、新旧政策差异

  本次为文件废止,暂未同步出台替代新政。文件废止后,我县农村闲置宅基地、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参照国家、省、市现行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最新政策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方案》相关条款。

  六、出台目的

  一是落实上级宅基地政策整改要求,清理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规范全县行政文件管理;二是统一政策执行标准,尽量避免因旧文件与新政策冲突产生工作偏差;三是坚守土地管理底线,保障农民根本利益与农村集体资产安全,引导农村闲置资源盘活利用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开展。

  七、涉及范围

  本解读及文件废止决定适用于蕉岭县全域范围内所有农村宅基地、农村住宅管理及闲置资源盘活利用活动,辖区内各镇、各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各类经营主体可参照遵照执行。

  八、关键词诠释

  1.闲置宅基地:农村范围内,房屋倒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未按批准用途使用、非本集体成员拆房后未获批重建、村集体依法收回、村民自愿退出的宅基地。

  2.闲置住宅:农村集体土地上修建、产权合法明晰、长期闲置的村民自住房屋及配套附属设施(不含农林设施用房)。

  3.拆旧复垦复绿:使用权人自愿拆除闲置废弃农房、退出建设用地,经整治改造为农用地或绿地的土地利用方式。

  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将合规退出、整治后的宅基地,按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经营性用地,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