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关于印发《蕉岭县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制度(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
一、制度背景
根据《中共梅州市委办公室、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梅市明电〔2022〕115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批流程,强化多部门协同监管,需建立蕉岭县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制度。
二、制度运用
在用地报批阶段或在供地审批阶段,除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外,在上报前经由县建设用地审批(审核)领导小组会审。本会审制度可视实际运用于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等重大事项协调决策阶段。
三、机制运作
县建设用地审批(审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协调负责同志、县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蕉岭分局、县林业局、县信访局、县科工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县公路事务中心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
四、修订方面
回应新形势下用地政策要求,扩展会审范围,提高审批效率,同时精简会议。具体如下:
一是在《制度》第二条会审制度定义中增加“本会审制度可视实际运用于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等重大事项协调决策阶段”的表述,并在《制度》第三(三)条“会审制度适用范围”中增加“收回收购”表述。增加理由:完善收回收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集体决策程序。
二是在《制度》第三(二)条“会审制度适用范围-县级审批权限”中增加“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涉及的农用地转用”的表述,增加理由:目前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权限为县级。
三是在《制度》第五条可采取书面会审方式进行会审的情形中增加“公益性项目供地”情形,增加理由:提高公益性项目供地审批效率。
四是在《制度》第七条删除“会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的表述,删除理由:精简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