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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蕉岭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2025年修订)》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5-04-18 10:50:20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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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关于印发蕉岭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2025年修订)的通知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为规范蕉岭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和管理,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2月份发布了《关于印发蕉岭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修订方案的通知》(蕉府办〔2020〕3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将辖区内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森林公园、永久基本农田、多宝水库、文物保护单位、工业园区等纳入禁养区范围。该《通知》实施有效期5年,于2025年2月份到期。

  该《通知》实施期间,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银保监会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牧发〔2021〕24号)等文件,明确提出各地要加强对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动态监测,各地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定随意扩大禁养区范围。期间,我县国土空间“三区三线”、水源保护区等范围均进行了调整,禁养区对应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基本农田等范围均有所变化。近年来,中央到地方各级出台了支持畜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系列政策措施,《梅州市畜牧业发展规划(2024-2028年)》(梅市府办函〔2024〕68号),明确了全市畜禽养殖产业布局要立足畜牧业现状基础,综合考虑资源禀赋、环境承载力等因素,科学规划梅州市畜牧养殖布局,积极发展标准化规模化设施养殖,建设一批标准化示范场,提高生产效率。

  因此,为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稳产保供、动态监测调整禁养区范围的要求,充分衔接国土空间“三区三线”、饮用水源保护区等规划调整,特在原划分方案基础上,对蕉岭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范围进行优化调整。

  本次修订对照国家、省市对禁养区、限养区调整的最新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参考其他县市已出台的有关政策,由相关牵头单位聘请专业团队,召开会议集中研究讨论,收集意见建议,起草了《蕉岭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2025年修订)》,经专家评审修改完善,多次征求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和各镇政府的意见,并在政府网站公示、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划分方案,最终形成了本次划分方案,经上级生态生境、农业农村部门的联合技术审查和本级司法审查后,报县政府研究审议。

  二、目的及意义

  依法科学修编禁养区、限养区,不仅是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衔接各层级规划的需求,更是规范蕉岭县畜禽养殖场建设,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

  三、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12.28修正,2013.1.1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10.30修订,2023.3.1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1.22修订,2021.5.1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修正,2015.1.1施行);(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2014.1.1施行);(6)《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等等。

  四、划定范围

  (一)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含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包括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福军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蕉岭县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含黄竹坪水库和龙潭水库)、冷水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桂花树山坑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大山尾山坑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彭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新铺石窟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百丈礤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口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子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自然保护区。包括广东蕉岭长潭省级自然保护区和蕉岭皇佑笔市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3.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包括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4.森林公园。包括广东镇山国家级森林公园、广东长潭森林公园、蕉岭县龙潭市级森林公园、蕉岭县满山红县级森林公园、蕉岭县逢甲县级森林公园、蕉岭县三圳镇花诰山县级森林公园、蕉岭县南磜镇竹海县级森林公园、蕉岭县广福森林公园、石寨森林公园、赤岭森林公园。

  5.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

  6.多宝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

  7.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包括丘逢甲故居、谢晋元故居、石寨土楼(方楼、树德楼、郭氏宗祠)、罗福星故居、南磜观察第、赖寿官夫妇墓、林修明故居、桂岭书院、铁耕楼(黄香铁故居)、丘逢甲墓、永富祖祠、克修公祠、缵椿庄、路亭古塔、天褒节孝石牌坊、黄氏祖始墓(含二世祖墓)、羊岃福寿堂、羊岃力田草庐、林连宗故居、钟家围屋、城郊状元桥、仓海学校、青云塔、高思水口塔、大下坝高拱圳、龟形石桅杆、粟坝围屋、萱淂楼、中共蕉岭县委第一次代表会旧址、城郊棂星门、太平军康王部指挥部旧址、黄氏家庙、石寨红军路、下东山资政第、新邓屋儒林第、黄开甲故居、联新居。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长潭水库饮用水源准保护区。

  2.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3.主要河流水库。包括石窟河蕉岭境内全部水域及两岸向陆纵深1000米集雨区范围;除石窟河外,其余主要河流(石扇河、乌土溪、廖席河、油坑水、礤背水、老鸦山水、环东河、徐溪河、乐干河、高思水、南磜河、溪峰河、乌土河、北礤河、松源河、柚树河)水域及两岸向陆纵深500米集雨区范围;全县小二型以上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

  4.各村人口集中区。

  5.除基本农田保护区外其他禁养区边界向外延伸500米范围的区域。

  (三)划定范围说明

  1、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银保监会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牧发〔2021〕24号)等文件,明确提出各地要加强对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动态监测,各地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定随意扩大禁养区范围。我县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将县内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及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划定为禁养区。同时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我县进一步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将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森林公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入禁养区。

  另外,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环境承载能力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划定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多宝水库作为蕉岭县的重点水库,位于韩江一级支流松源河上游,功能区水质类别为II类,但因福建武平象洞乡及库区周边养殖业快速发展,近年来多宝水库水质基本稳定在Ⅲ~Ⅳ类之间,未达到II类目标水质要求,尚无环境容量。因此,本次禁养区修订方案将多宝水库的工程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划为禁养区。

  2、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等,将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主要河流水库、各村人口集中区以及禁养区边界向外延伸500米的区域范围(永久基本农田除外)划定为限养区。

  五、管理要求

  1、禁养区管理要求。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养殖业。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户),必须于禁养区设立之日起半年内自行清理、搬迁或拆除关闭。相关主管部门和属地镇政府同步做好清理、搬迁或拆除关闭等处置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划分方案和通告,加强巡查、检查,防止禁养区内已拆除关闭、清理整治的养殖场(户)复养反弹。

  2、限养区的环境管理要求。限养区内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户),确有必要新建、扩建的保供养殖项目、科研示范基地的规模化养殖场,必须符合全县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全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水务等部门及各镇政府管理要求,且避开生态保护红线覆盖的限养区范围,并应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含环境承载能力论证)等相关手续。鼓励生态循环养殖模式,鼓励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关停、转产或搬迁,逐步减少限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数量,压缩畜禽养殖场规模。在本方案公布实施日前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户),应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畜牧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污染防治、动物防疫等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或资源化综合利用。

  3、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管理要求。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应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合理规划、布局畜禽养殖种类和规模。在该区域内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同时符合用地、用林规划、防洪、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畜禽粪污收集、贮存及无害化处理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六、执行时间

  《蕉岭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2025年修订)》自县政府研究通过并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