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减少城区环境污染,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通告。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故制定该管理措施。
二、制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主要内容
《通告》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第一部分明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
(一)南起东山范围的“杨子宫”往北沿大行山脚至溪峰河与高速公路交界处,沿高速公路往北至桂岭大道北五巷与高速公路交界处;
(二)东起桂岭大道北五巷与高速公路交界处,往西沿桂岭大道北五巷至桂岭加油站(红岌加油站)沿205国道往北接桃源东路(北);
(三)北从桃源东路(北)往南沿桃源东路(南)至溪峰河出口;
(四)西从桃源东路(南)溪峰河出口沿溪峰河往东至黄田渡槽沿东干圳水泥小路至新欣路口过国道沿县交警大队南侧的小溪至“杨子宫”止。
第二部分是政府部门禁放职责。县公安局会同禁放区范围所在镇、县应急管理、县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部分是罚则。为保证城市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通告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部分是明确有效期限。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