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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蕉岭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4-11-22 11:10:28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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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关于印发蕉岭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引导工商资本有序下乡、推进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维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政策的推动作用,现将对《蕉岭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做出解读。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为加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因此,为了推进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维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引导工商资本有序下乡,为蕉岭县集约土地流转工作提供助力,盘活利用碎片化及现在土地,促进农村集体收入提高,提高农民经济收入,结合蕉岭县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该审批管理办法具体包括四大部分22条内容:

  第一部分为则。主要阐明办法的审批范围,农村土地、土地经营权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的解释,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所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其中审批工作中的相关实施主体。

  第二部分为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提出了依法依规、便民便企、农地农用、护权护利的工作原则,明确了有关部门是职责分工,审核审查的主要内容,审批所需的具体顺序、程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部分为风险防范。一是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二是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三是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合理确定流转价格及其流转费用支付方式。四是整村(组)流转土地经营权或流转面积较大等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五是无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六是严禁有关部门或者基层组织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承包方或违背农民意愿向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七是提供虚假审批资料而产生的违约责任等不利后果,由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主体承担。

  部分为附则。明确了本办法的实施时间。

  三、审批应当遵循的程序

  (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委托流转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批规定,分别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三)县、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要求进行审查审核,并出具审批意见。

  (四)审批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申请或者审批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四、受让方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流转土地经营权申请书;

  (二)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

  (三)土地经营权流转明细清单(面积、地块、四至、平面图);

  (四)出让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承包合同复印件以及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集体经营的土地需提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记录和集体经济组织代码证复印件,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提供村委会代码证复印件);

  (五)整村、整组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应当附承包户逐户签订的书面委托书复印件和流转意向人员签字花名册复印件;

  (六)受让方具有农业经营能力资质文件或证书;

  (七)受让方不违法改变土地用途与不破坏生态环境的承诺书;

  (八)流转项目规划、实施方案等材料,涉及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提供环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