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关于印发蕉岭县农村承包地经营权集约流转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加快放活农村承包地经营权,促进土地使用适度集中,推进我县农村承包地有序规范开展连片集约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进一步发挥政策的推动作用,现将对《蕉岭县农村承包地经营权集约流转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作出解读。
一、《细则》制定的背景
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2012年中央农村二次会议强调,“要充分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条底线,不能限制或强制农民流转承包土地”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抓紧研究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为深化我县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加快放活农村承包地经营权,促进土地使用适度集中、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进农村承包地有序、规范地实现连片集约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从而提升农业生产效率,增强农业产业竞争力,构建现代化农业产业体系,因此结合了相关上级政策文件及蕉岭县实际,制定了本《细则》。
二、《细则》的主要内容
该实施细则具体包括六大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为总则。主要阐明本细则的制定是为了推进我县农村承包地有序规范开展连片集约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并应当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不得改变承包土地农业用途,适度规模经营等原则。
第二部分为适用范围。明确本细则适用的土地经营权集约流转需符合的条件:同一受让方流转的土地规模,达到连片30亩及以上或总计300亩及以上;集约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合同中约定以租赁方式的单次流转期限不宜超过20年等。
第三部分为流转当事人。明确流转承包方和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部分为流转方式。明确农村承包地经营权集约流转,须通过梅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交易。解释了“农村承包地经营权集约流转”,以及其中涉及的“委托”、“出租(转包)”、“入股”的定义;明确了实施主体,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公资)企业及其他经营主体的流转方式。
第五部分为流转管理。规范各级部门,包括县农业农村局、镇政府、村(居)委会职责;规范分级审查管理,成立审核小组,以及审查方式,包括资格审查、项目审核、权属审查等内容;阐明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化解土地纠纷、流转土地监管等方式方法。
第六部分为附则。解释本细则出现的部分名词,如“农村土地”、“发包方”、“承包方”、“受让方”等;明确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的农村土地取得类型等。
三、审核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审查审核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四)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