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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蕉岭县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实施方案(试行)》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4-11-22 10:23:16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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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关于印发蕉岭县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为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积极盘活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助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和《中共梅州市委办公室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工作指引〉〈梅州市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工作指引〉〈梅州市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工作指引〉的通知》(梅市明电〔2023〕128号)等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蕉岭县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农村宅基地和住宅是农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重要财产,也是农村发展的重要资源。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我县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闲置。但与此同时,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用地,又受到土地资源的硬性约束而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整体盘活利用水平不高、与村庄规划有效衔接不够、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作用不强、政策衔接不通畅、启动资金保障不足等方面。适时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积极推进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盘活利用,对于维护村集体和农民权益、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和推动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政策的衔接,因此,通过前期调研了解,及结合蕉岭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九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实施方案》明确了指导思想,坚持围绕乡村振兴,服务保障“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以提高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大力发展农业农村新业态,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第二部分是基本原则。《实施方案》明确了坚持守住盘活利用底线,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坚持规划先行,与村庄规划相衔接,与乡村产业发展规划相匹配,遵守安全消防规定,符合环保卫生要求,注重绿色发展。坚持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各村区位条件、资源禀赋、环境容量、产业基础和历史文化传承。四项基本原则。

  第三部分是盘活对象。《实施方案》将盘活利用的对象聚焦为地上房屋倒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或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闲置宅基地和农村范围内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产权合法清晰、处于闲置状态的村民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闲置住宅。

  第四部分是盘活主体。《实施方案》明确了实施盘活利用的主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乡贤等各类返乡人员以及企业。

  第五部分是盘活业态。鼓励盘活后可发展的业态包括乡村休闲旅游、乡村特色产业、产业性服务项目、各类人才创业就业、农村康养服务、公共化和社会化利用。

  第六部分是盘活模式。盘活利用阶段,要统筹考虑区位条件、资源禀赋、环境容量、产业基础和历史文化传承,选择适合本村实际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模式:一是原地原房直接利用,包括自营、出租、入股和合作等方式;二是有偿退出转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后入市;三是拆旧整治统筹利用,包括拆旧复垦复绿、拆旧建新。

  第七部分是实施程序。在具体盘活利用实施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乡贤等各类返乡人员及企业有意愿盘活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可按照五大程序进行实施: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盘活意愿、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会议审议、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盘活利用申请、镇政府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获县人民政府批复后按要求实施盘活。

  第八部分是组织保障。为确保此项工作有序实施、严守住“三条底线”和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实施方案》强调各乡镇、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站位,充分认识盘活利用的重要性,积极开展对对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进行创新创业人员的政策咨询、市场信息等服务,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媒体,深入宣传和解读相关政策措施。

  第九部分是附则。主要是明确了施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