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名称:第9批来信第21号群众投诉蕉城镇东山钢材加工场影响其房屋、产生噪音、粉尘等问题。
2、案件具体办理情况:此交办件反映的内容与2013年反映的内容一致,该信访件已于2014年4月市、县、镇三级信访终结(梅市府复[2014]4号、蕉信复[2013]4号),此后未再接到相关投诉,但2016年12月8日收到市转来的交办件(第9批来信第21号)后,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蕉城镇东山钢材加工场对房屋震动、粉尘、噪声污染问题办理工作领导小组,制订了工作方案,饶森健副县长亲自包案,并以县工商质监局为牵头办理单位,以环保、城综、住建、房管、公安、信访等部门及蕉城镇为办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陈德志常委于12月8日上午主持召开了案件交办工作协调会,部署该交办件办理工作。饶森健副县长参加了会议,对此案办理工作提出了要求。12月9日下午,包案领导饶森健副县长根据现场检查和监测情况,再次召开该交办件办理工作分析研判会,对办理工作进行再分析、再部署。
根据县领导要求,县环境监测站于12月8日下午、10日上午、12日上午到位于蕉城镇桂岭大道中99号河唇花园富贵苑的蕉城东山钢材经营部(距离205国道10米左右)现场监测。监测结果表明,12月8日下午所布置的噪声监测点位的噪声均能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标准2类、4a类标准;12月10日上午、12日上午除靠近东面205国道噪声监测点位的噪声超过4a类标准外,其他噪声监测点位均能达标,超标点位的主要声源来自于205国道的过往机动车辆。12日10日上午还对经营部楼上202、502两户住户进行了监测,结果超标,超标原因是住户距离205国道仅10米左右以及当时国道来往车辆密集。由于其夜间不作业,故未在夜间监测。至于经营部所在楼层住户提出的装卸货物瞬间噪声未监测问题,由于日间又无瞬间噪声执行标准值,故未在日间进行瞬间噪声监测。针对粉尘污染问题,环保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加工场无固定粉尘排放口,拉直环节产生的切铁铁屑由专用布袋收集,未发现明显的钢材销售经营行为中的粉尘污染问题。
县工商质监局多次牵头,会同环保、城综、住建、房管、蕉城镇等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部2013年5月办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钢材零售),有亮照经营,现场有工人正在对钢材进行调直、切割,未发现当事人存在违反工商部门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县城综部门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部存在占道经营行为,及时发出了责令整改通知。县房管部门现场对经营部所在楼层住户现场检查后,认为该经营部所在楼层住户房屋现状与2013年11月委托广州市中星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鉴定时的状况(中星鉴字[2013]第M0106号)无变化,如果住户认为该经营部经营影响其住用安全,可另行委托鉴定。县住建部门认为我县对县城城市功能区尚未出台规划,暂无法认定该钢材经营项目与城市规划的相符性。
县政府及蕉城镇政府在2013年、2014年曾多次做好双方协调工作,并引导经营部另行选址,但双方无法协调一致。下一步将继续做好疏导工作。
3、下一步工作措施:下一步,我县将按照中央环保督察组要求,坚持边督察、边移交、边整改的工作原则,督促职能部门对此交办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占道经营行为加强巡查监管;继续做好疏导工作;同时加强环境监管,切实保障群众的环境权益。
蕉岭县环保督察协调联络工作组
201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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