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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大代表重点建议暂行办法
时间:2022-12-05 15:25:34 来源: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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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有关意见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市人大代表重点建议(以下简称重点建议)办理工作,根据《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理省人大代表重点建议暂行办法》和《关于梅州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重点处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议是指市人大代表在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进行重点督办,交由市政府组织办理的代表建议。 
第三条  办理重点建议是市政府及政府相关承办单位的法定职责。各承办单位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以服务工作大局为宗旨,进一步深化对重点建议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重点建议办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办出实效。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主动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联系,就重点建议选题事项加强沟通,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切实将代表关注、群众关心、事关全局、惠及百姓,通过当年办理可以取得实实在在效果的代表建议,推荐给市人大常委会作为重点建议选项,提高重点建议选项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五条  重点建议办理工作实行市政府领导领办制度。根据重点建议所涉及的主要事项,由负责该项工作的市政府领导牵头办理。成立重点建议办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市政府负责协调该项工作的副秘书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及重点建议主办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任副组长,主、会办单位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同志为成员。市政府办公室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组织推进重点建议办理工作各项事宜。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根据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就重点建议办理应及时、准确研究确定主、会办单位;指导主、会办单位制订重点建议办理工作方案,包括办理目标、办理人员、办理措施、办理时限和时间安排等,经市政府批准后报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督办单位)、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委;适时组织召开协调小组会议,全面部署重点建议办理工作。
第七条  主办单位承担重点建议办理过程的主要基础性工 作,在接到重点建议交办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办理方案、办理意见等文件初稿,并牵头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会办单位是重点建议办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按各自职能及办理工作职责做好有关工作。主、会办单位在协调小组领导下开展办理工作。
第八条  重点建议办理工作应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充分听取代表意见,广泛开展调查研究。调研工作以市政府名义组织,由协调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带队,协调小组成员参加。
第九条  主办单位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牵头会同会办单位认真剖析重点建议反映的问题,积极吸纳有关建议,实事求是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在收到重点建议4个月内代市政府草拟重点建议办理意见(代拟稿),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  主、会办单位意见基本一致时,由市政府办公室进一步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修改重点建议办理意见,并按程序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第十一条  主、会办单位意见存在较大分歧时,市政府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召开协调小组会议,共商解决措施,研究修改重点建议办理意见,并再次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各单位意见反馈后,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督办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重点建议办理工作签报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必要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十二条  主、会办单位应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督办要求, 及时向督办单位报告重点建议办理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主办单位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办理意见,形成重点建议办理情况,报经协调小组审核后再报送督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审议意见修改完善重点建议办理情况,答复提出相关建议的代表,并抄送督办单位、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委。
第十五条  单独办理、分别办理的重点建议,其办理程序按照本办法办理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时,应将重点建议办理工作一并报告,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加强对重点建议办理工作的督查督办,适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督促落实。主办单位每年应向市政府报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确保重点建议办理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