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定代表人:吴林燕
地址:蕉岭县金城工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年产15万件木制品家具建设项目于2015年5月建成投入生产,但需配套建设的污染处理设施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2016年6月6日我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该项目已停止生产,但于2016年12月20日恢复生产。)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6年12月20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2、2016年12月20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16年12月22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蕉环责改(2016)第17号);
4、2016年6月6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蕉环责改(2016)第04号);
5、2016年12月6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监察分局调查笔录》;
6、相关照片。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12月2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辨。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12月22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蕉环罚告字〔2016〕16号)、2016年12月22日《蕉岭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蕉岭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5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1、现金缴款
收款单位:待报解预算收入
开户行:蕉岭县建行营业部
帐号:10144072775124103500910504
2、划款缴款
收款单位: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地方户
帐号:275002
县国库:国家金库蕉岭县支库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蕉岭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