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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
时间:2020-10-20 10:35:38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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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推进农产品依法诚信生产和经营,进一步提升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业平,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结合蕉岭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县内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农产品生产或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纳入本制度管理。

      第三条、县农业农村局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负责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在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相关“黑名单”信息的采集、上报、汇总和核实工作。

      第四条、因农产品或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问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因生产、经营的农产品或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安全,造成《蕉岭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事故分级中“较大(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违法违规生产农产品或生产、经营农业投入品,

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一年内,因生产、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被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查出其他质量安全问题,情节严重的。

第五条、黑名单管理制度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通过法律途径,分别负责收集应纳入管理的对象及其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于每年的11月底前,将对象名单报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汇总。

      (二)信息核实。对于拟列入“黑名单”的,县农业农村局以文件形式通知所辖县(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必要时可告知当事者,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当事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相关成员进行讨论、会商和审定。

      (四)信息发布。于每年的1月15日前,公布上一年度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目录。

      发布方式:以县农业农村局文件抄送市农业农村局、县级相关部门,同时在蕉岭县农业信息网及相关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六条、县农业农村局相关单位应通过合法途径获得“黑名单”的相关信息,不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对在信息采集过程中不报或瞒报相关信息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黑名单”制度与县扶持项目挂钩,对于列入“黑名单”的,三年内不给予各类扶持项目,不给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级各类扶持项目;并抄送市级、省级相关部门,建议在农业品牌评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标准化示范园区(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等相关政府扶持政策中取消其资格、除名或摘牌。

      “黑名单”期限为三年,限期届满时,自然解除。

      第八条、鼓励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问题的举报,对于举报属实的,对举报人按《蕉岭县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方案》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