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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公(交)行罚决字[2023]00002号
时间:2023-01-19 10:15:08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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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交)行罚决字[2023]00002号

违法行为人舒某红,男,19XX年12月26日生,身份证号码43122619XX12264894,汉族,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现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

现查明2023年1月11日20时10分左右,舒某红饮酒后驾驶粤E41XXN号牌小型轿车途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长兴路碧翠园路段时,被蕉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舒某红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34mg/100mL。经查,舒某红曾于2020年10月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环城大队行政处罚,舒某红的行为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舒某红的陈述和申辩、物证以及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违法人员舒某红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13日至2023年1月16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  清单共  /  份     

蕉岭县公安局

2023年1月13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