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文)行罚决字[2022]00007号
违法行为人林某彦,男,19XX年9月13日生,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身份证号码44142719XX0913001X,汉族,初中,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人,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现住址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
现查明2022年5月至7月期间,刘某、钟某、杨某等人多次向林某彦下注“六合彩赌博”参赌资金高达42155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林某彦的陈述与申辩,刘某、钟某、杨某的陈述与申辩、物证、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违法人员林某彦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叁仟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2年12月13日至2022年12月28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 清单共 / 份
蕉岭县公安局
2022年12月13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