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广)行罚决字[2022]00007号
违法行为人练某锋,男,19XX年3月28日生,身份证号码35262519XX03284175,汉族,小学,无业,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人,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现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
现查明2022年12月7日中午,违法人员练某锋独自一人驾驶女装摩托车到广东省蕉岭县广福镇G205国道侧乐干村杨某的住家鸡圈内盗窃了一只公鸡约5斤重。又查证违法人员练某锋于2022年8月29日因寻衅滋事被武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属从重处罚情形。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练某锋的供述、受害人陈述、监控视频图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违法人员练某锋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2年12月13日至2022年12月23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清单共 / 份
蕉岭县公安局
2022年12月13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