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蕉)行罚决字[2022]00082号
违法行为人汤某生,男,19XX年03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719XX0320003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人,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现住址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
现查明2022年10月20日9时许,汤某生在蕉岭县蕉城镇北街与杨某协商医保一事,因协商不成,汤某生对杨某进行殴打,造成杨某头部、颈部和背部不同程度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汤某生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杨某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违法人员汤某生处以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22年11月7日至2022年11月10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清单共 / 份
蕉岭县公安局
2022年11月7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