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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公(蕉)行罚决字[2022]00068号
时间:2022-07-22 09:43:58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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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蕉)行罚决字[2022]00068号

违法行为人邓某亮,男,19XX年7月22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2719XX07220819,汉族,初中,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人,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新铺镇,现住址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新铺镇。

现查明2022年6月28日2时多,在蕉岭县蕉城镇逢甲公园对面晋欣楼楼顶,违法人员邓某亮和受害人钟某发生口纠纷,后邓某亮用右手巴掌打在钟某的头部左边三下,以致钟某的左耳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邓某亮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钟某的陈述、证人证言、蕉岭县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人员邓某亮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三百元罚款。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22年7月18日至2022年7月28日。到中国农业银行蕉岭县支行缴纳罚款,缴款期限为:2022年7月18日至2022年7月30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  清单共  /  份     

蕉岭县公安局

2022年7月18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