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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公(交)行罚决字[2022]00007号
时间:2022-07-22 09:32:31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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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交)行罚决字[2022]00007号

违法行为人周某桂,男,19XX年3月12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2719XX03120311,汉族,初中,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人,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长潭镇,现住址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长潭镇。

现查明2022年6月25日20时30分左右,周某桂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长兴路碧翠园路段时,被蕉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周某桂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37mg/100mL,经查,周某桂曾于2020年6月1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梅州市蕉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周某桂的行为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周某桂的陈述和申辩、物证、以及电脑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人员周某桂处以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时间为2022年07月13日至2022年07月16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清单共  /  份

蕉岭县公安局

2022年7月13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