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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公(蕉)行罚决字[2022]00060号
时间:2022-06-27 09:47:33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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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蕉)行罚决字[2022]00060号

违法行为人宋某淦,男,19XX年3月22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2719XX0322191X,汉族,初中,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人,户籍地广东省蕉岭县蓝坊镇,现住址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

现查明2022年5月29日3时多,违法人员宋某淦在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锡林公园与黄某发生口角纠纷,后使用甩棍殴打黄某,致使其头部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宋某淦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和申辩、蕉岭县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宋某淦处以行政拘留八日,罚款叁佰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22年6月21日至2022年6月29日。到中国农业银行蕉岭县支行缴纳罚款,缴款期限为:2022年6月21日至2022年7月1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  清单共  /  份     

蕉岭县公安局

2022年6月21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