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蕉)行罚决字[2021]00050号
违法行为人刘某,男,19XX年4月13日,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身份证号码44142719XX04131713,汉族,初中,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人,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长潭镇,现住址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长潭镇。
现查明2021年12月13日22时多,刘某盗窃了停放在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鸿华酒店门口停车位上的助力车。被盗助力车特征:红色雅迪电动车,车架号7794218215816XX。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刘某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违法人员刘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21年12月17日至2022年1月1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清单共 / 份
蕉岭县公安局
2021年12月17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