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交)行罚决字[2021]00021号
违法行为人钟某平,男,别名/绰号(无),19XX年4月5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2719XX0405151X,汉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人,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广福镇,现住址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
现查明2021年09月29日20时40分左右,钟某平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环城路与南门路交叉路口时,由于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蕉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钟某平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61mg/100mL,经查,钟某平曾于2019年09月3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梅州市蕉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钟某平的行为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钟某平的陈述和申辩、电脑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钟某平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时间为2021年10月13日至2021年10月16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 清单共 / 份
蕉岭县公安局
2021年10月13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