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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公(交)行罚决字[2021]00020号
时间:2021-09-29 09:40:48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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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交)行罚决字[2021]00020号

违法行为人徐某,男,19XX年12月25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2719XX12250033,汉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人,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现住址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

现查明2021年09月08日19时50分左右,徐某驾驶粤MKYXX7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长兴路居士林路段时,由于涉嫌酒后驾驶被蕉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59mg/100mL,徐某的行为属于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徐某曾于2019年08月2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梅州市蕉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徐某的行为属于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徐某的物证、陈述和申辩、电脑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违法人员徐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时间为2021年09月10日至2021年09月13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  清单共  /  份     

蕉岭县公安局

2021年9月10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