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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公(交)行罚决字[2021]00018号
时间:2021-08-25 17:03:09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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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交)行罚决字[2021]00018号

违法行为人陈某源,男,19XX年11月7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2719XX1107081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新铺镇,现住址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新铺镇。

现查明2021年07月17日05时17分左右,杨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205国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途经205国道2560KM 400M广东省蕉岭县新铺镇油坑路段时,与停放在机动车道上由陈某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汽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电脑查询,陈某源未依法考取机动车驾驶证。陈某源的行为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陈某源的陈述和申辩、物证、电脑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违法人员陈某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21年08月12日至2021年08月17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清单共  /  份

蕉岭县公安局

2021年8月12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