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蕉)行罚决字[2021]00030号
违法行为人丘某灵,男,19XX年3月17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2719XX0317131X,汉族,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文福镇坑头村,现住址蕉岭县蕉城镇。
现查明2021年7月2日16时多,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违法人员丘某灵在位于蕉岭县蕉城镇的住家非法携带枪支、弹药。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丘某灵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人员丘某灵处以行政拘留五日,收缴作案工具射钉枪壹把、铁管壹根、气枪弹伍佰粒。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从2021年7月2日至2021年7月7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收缴物品 清单共 壹 份
蕉岭县公安局
2021年7月2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